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应注意四方面问题

一、认真审查案件线索,确定主体范围

受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线索后,应确定主体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它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合作经营组织、“三资”企业和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刑法理论上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界定在“职工”这一特定身份内,并未限定身份内的具体身份。在实践中,职工中的非生产性人员也可能直接从事某种生产活动,如果他们在生产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同样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关键在于看其是否直接从事了生产作业活动并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对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规定,群众合作经营组织、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也属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高检院还规定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强令其他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二、认真分析案情,正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上,即行为人本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或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导致发生的危害后果轻信或侥幸认为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例如,在我院立案侦查的张某等5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有的是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有的是为了赶任务抢时间、有的是违反规章制度、有的是不执行操作规程等造成的。

三、注意把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同时有重大危害结果发生,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方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在工人或从业人员方面,一般表现为不服从指挥、不按要求盲目蛮干、擅离职守、打盹睡觉等。在技术人员方面,主要表现在对工作不负责任、指挥他人违章作业等。在单位领导和负责人方面,主要表现为不执行劳动法规,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结果犯,即必须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上述后果发生的属于一般性责任事故,不构成犯罪。

四、在工作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生产过程中,普通职工虽然实施了违章行为且引起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如果同其职责没有直接联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或暴风雨等自然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也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大伤亡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因此是否有重大危害结果发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

2.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引起中毒罪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违章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前者是特殊主体,后者是一般主体。本罪与故意破坏类犯罪的主要区别是,前者对违章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只能是出于过失的主观心理,后者是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前者只有其违章行为引起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后者构成犯罪则不要求已经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

总之,在司法实践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发生,情况比较复杂,涉及的范围较广,责任比较分散,现场的环境条件较差,危害结果严重,人为或自然的因素对事故原始现场破坏比较严重等等。因此,在查处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和判断事故的原因、后果和有关情节,分清有关人员的责任。

王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