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要针对嫌疑人的心理为突破口2005-8-4【大中小】查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近几年来,随着惩治腐败力度的加大,大要案的增多,各种腐败份子的作案手段也更狡猾、更隐蔽。因此,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如何选准讯问突破口,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防线,使其彻底交待犯罪事实,就成了我们侦破案件的关键。笔者根据10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应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上去突破案件。
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其心理特点是多种多样的,随着侦查的各个阶段案情的不断深入,强制措施的不断变化,其心理特点也各不相同,一般应从以下几方面选准突破口:
一、针对侥幸心理为突破口
侥幸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能够逃避法律追究的自信想象或可能逃避法律制裁的赌注心理、侥幸心理是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共有的心理,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比一般刑事犯罪更为突出,其产生侥幸心理的原因:
1、过去有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发现,自信这次依旧能不被发现;2、自认为犯罪活动计划周密、谨慎、没留下蛛丝马迹;
3、对案件知情人作好了工作,自信绝对隐蔽;
4、多个犯罪嫌疑人之间订立了攻守同盟;
5、迷信自己的地位,认为自己有“靠山”;
6、低估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认为侦查人员根本找不到有价值的证据,奈何不了。
犯罪嫌疑人依赖其侥幸心理拒不认罪,而很少考虑其所依赖的因素发生变化后该如何处置,只要侦查人员认真分析出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的成因,正确运用讯问策略,巧妙使用证据,就会使犯罪嫌疑人走投无路,侥幸心理向认罪心理转化。
二、针对畏罪心理为突破口
畏罪心理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所犯罪行将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恐惧感。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接受讯问的一种最基本的拒供心理,产生畏罪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害怕失去地位、毁掉前途;
2、担心失去自由;
3、害怕剥夺生命。其本质是“求生、求轻”的心理。
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畏罪心理后,对症下药,进行政策教育,使犯罪嫌疑人在继续对抗还是坦白交代争取从轻处罚的矛盾中,向交代罪犯的心理转化。
三、针对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心理为突破口
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犯罪事实之前,往往只考虑到如果如实交代,会给自己带来哪些不利的影响,因而顾虑重重。如:害怕自己的亲属、亲戚和朋友受到牵连,害怕个人的隐私被暴露。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大肆贪污受贿,然后去赌博、嫖娼、包养情人,有的甚至参与吸食毒品等违法活动。一旦犯罪事实暴露后,感到无脸面对自己妻子和儿女等周围的人,为了顾及自己的面子而不愿供述。一些犯罪嫌疑人有一定的社会地位,考虑到如果受到法律的制裁将成为阶下囚,这种巨大的落差无疑是个沉重的打击。
这些顾虑往往会使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思前思后,总是在权衡供认与否的结果,讯问人员应认真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顾虑,有的放矢地进行案例教育,适当缓解其思想压力,使其认识到唯一的出路是坦白交代,同时也是对家庭的最佳针对。
肖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