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等侦查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邮件、电报等的检查、扣押行为。侦查扣押只是暂时的限制措施,不具有处罚性质,不是最终的法律处理。扣押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和保全证据,进一步证实和查明犯罪嫌疑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也有利于归还被害人财物,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一、侦查扣押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这就是法定的侦查扣押条件,法律还就扣押的范围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执法机关并没有严格依法进行,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插手经济纠纷。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滥用权力,违背扣押的法律目的,非法插手经济纠纷的处理,强制扣押、冻结、追缴经济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用以帮助利害关系人实现债权。
2.无关财物的扣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任意扩大扣押范围,违法对案件之外的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实施扣押。
3.登记不详导致当事人的缠讼。实践中曾发生因登记清单上写的是“外币”,当事人说是“美元”;清单上写的是“金属块”,当事人说是“金子”的情况,导致事后出现纠纷。对于类似情况,避免纠纷的办法就是详细登记,必要时进行鉴定。尤其对货币、有价证券、存折、银行凭证以及金银、珠宝、文物、名贵字画等,更要仔细登记,及时鉴定。
二、法律关于侦查扣押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一)扣押批准权与执行权的分离问题。在西方一些国家,由于诉讼制度的不同,其扣押权与执行权通常是分离的,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扣押必须经过检察长或检察院批准,少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扣押由审判官批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批准权和执行权分离的规定,导致执法中出现一些违法问题。因此,从规范扣押行为考虑,应从制度上对批准权和执行权加以分离,以加强对扣押行为的监督。
(二)扣押物品、文件的限制问题。有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规定扣押范围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物品和文件是不得扣押的。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对于一旦泄露便会损及国家利益或一个州的利益的公文书,不能扣押。对于邮件和电报的扣押,世界各国都普遍采取更加严格的态度,特别是对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邮件、电报,通行的做法是禁止扣押。我国法律除规定“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外,对扣押对象本身并无限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律师正当行使职权等方面考虑,对扣押对象范围作适当限制是必要的。
(三)不当扣押的赔偿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司法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原则是按已造成的直接损失赔偿。但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物流转频繁,并在流转中实现增值。如果财物被违法扣押,损失的不仅是财物本身的价值,更大程度上是预期收入的损失,而后者往往难以获得补偿。法律这样规定是有一定欠缺的,在法律未解决好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只能是慎重实施侦查扣押行为,以免使有关人员造成不当损失。
王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