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而侦查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之后,是否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侦查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之后,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主要理由是:
首先,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交代犯罪行为。在侦查贪利性犯罪活动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往往自恃其涉案的赃款未被侦查机关控制和掌握,而具有较强的抵触、抗拒情绪,不如实向侦查机关交代罪行。所以,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查清涉案款的具体去向,及时获取犯罪赃款并以此作为案件的证据,揭穿犯罪嫌疑人不真实的供述和辩解。侦查机关予以告知后,犯罪嫌疑人内心会产生相当大的震惊,其抗拒的心理将会有所动摇。
其次,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正当利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未必都是犯罪所得的赃款,其中有一些存款、汇款实属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告知后,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所冻结的存款、汇款属于自己或家人的正当财产,会向侦查机关提出异议和意见,侦查机关经查明所冻结的存款、汇款确实与案件无关,并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处理,将会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利益。
最后,有利于体现冻结措施的公正性。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利益。进行告知就是让当事人享有其知情权,而由于保证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知情权,冻结措施则更具有公正性。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