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检察工作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保护公私合法财产、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等任务。
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依法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拘传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则交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协助。
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更为合理的分配格局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使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执行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行使拘传权、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权。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保障力量,参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侦查全过程,对于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涉嫌的犯罪事实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比较了解,直接行使刑事拘留和逮捕执行权,完全具有可行性,而且,相比于交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更具科学性和先进性:
其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同属人民警察系列,因此,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同样能够担负起警务保障任务。只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具备足够的规模,业务素质达到必备的标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就完全有能力行使好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权;
其二,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行使拘传权、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权,可以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致力于本职工作,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其三,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行使拘传权、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权,可以减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熟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情以及交付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环节,提高了司法效率;
其四,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行使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执行权,相比于交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行,缩小了参与办案的人员的范畴,减少了对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是否应当依法进行回避审查的环节,增强了案情的保密性和办案的安全性,这对于涉案人员和待取证据较多,犯罪嫌疑人有翻供、串供可能,以及其他未到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有闻讯毁灭证据危险的案件尤其重要。
当然,为了公安机关全面掌握当地人员的违法犯罪情况,建立涉案人员违法犯罪档案,便于有关部门查询,以实现扼制违法犯罪的目的,检察机关应当将拘传、刑拘和逮捕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执行法律文书副本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存档。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将犯罪嫌疑人控制在其住所地和住所的刑事强制措施,与公安机关的社区治安管理活动紧密相关,因此,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社区治安管理的位置优势和职能优势,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实行便捷而又有效的监管,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执行权仍然交给公安机关行使,是科学的执法权配置,不必变更。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刘小平姚世贵彭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