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情况调查分析

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有滥用缓刑的趋向,有的

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后,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经商办企业,依

然风光无限;有的在原单位继续行政执法,招摇过市;有的利用没被查获

的黑色收入仍旧过着优裕的生活。对职务犯罪量刑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问

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了。

一、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情况的特点

1、适用缓刑比例偏高。据统计,在某基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的38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的多达26人,占68.4%,免予刑

事处罚的2人,占5.3%,因产生有无罪意见分歧退回检察院的5人,占

13.1%,这一组数据表明,当前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保持了一个偏高的

比例。

2、渎职犯罪案件量刑较轻。在所统计的38案件中,渎职犯罪案件占4

件,其中判缓刑的2件,占50%,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

关对是否构成犯罪意见不一致,退回检察机关的1件,判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刑罚的为零。

3、缓刑判决文书“有悔罪表现”突出。在上述统计的26份法院判决

文书中,均提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占100%.例如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公款六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因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被判有期徒刑三

年缓刑五年。

二、职务犯罪案件过分适用缓刑的危害

1、削弱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腐败

现象泛滥,我们将亡党亡国,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职务犯罪历

来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对职务犯罪控制恰当的缓刑比例,是

从严治吏的要求。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不仅不足以遏制仍处高发期

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无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法律对职务犯罪的

威慑力大打折扣。

2、影响了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刑罚贵在适度,在司法实践中,对

于那些具有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且犯罪数额不是巨

大、情节不严重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不失为挽救失足干部的

一个好的途径,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与同期一般刑事案件的缓刑率相比

,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率明显偏高,这种量刑上的失衡,是与罪责刑相适

应基本原则相冲突的,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

3、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化。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

件时,果断坚决,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但是这些人经法院审理后,多

被判处缓刑、免刑,对其他迷途人和观望者难以达到教育和震慑作用,无

法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和预防功能。同时对职务犯罪过分适用缓刑,也极

易在社会上助长职务犯罪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产生对职务犯罪现象的认

同和迎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4、挫伤了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由于对犯罪人宣告缓刑

后,便将其释放交付考验,这不免给普通百姓一种误解,判缓刑等于没有

判刑或者可以用钱赎罪。大量的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群众往往据此

认为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对司

法机关失去信赖,影响群众对职务犯罪举报和作证的积极性。

三、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比例过高的原因

1、政治认识高度不够。有些司法人员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深

刻,不能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对待反腐败问题,在案件处理上,正

如江泽民同志讲的,搞好人主义和能人主义,面对职务犯罪缺少正气,尤

其是对单位上的能人,地方的要人,有点影响的所谓名人,有背景的人,

即使问题严重,也往往宽容有加。特别是在一些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出面

讲情、进行干预下,司法机关从尊重地方单位或党委意见的角度出发,法

外恤情,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轻判,一缓了之。

2、过分强调悔罪表现。《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

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确

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法官往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造成审判实践中

宣告缓刑的随意性比较大。由于缺少客观标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难以

抗诉,也纵容了审判机关滥用缓刑。

3、侦查工作中的不足。目前,职务犯罪侦查设备落后,侦查技能滞

后,办案经费奇缺,警力严重不足,造成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

公诉不力。同时,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核偏重立案数,侦查部门往往

急功近利,不注重案件的深挖,导致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占

有一定的比例,客观上为法院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

4、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现象严重。司法人员在反腐败的同时,也往

往成为腐败的侵蚀对象,有的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经不起考验,办关

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致使违法适用缓刑和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逐年增

多,同时从全国统计数字看,法院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犯罪案件也呈现逐年

增多趋势。

四、防范职务犯罪案件过分适用缓刑的对策与建议

缓刑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正确适用缓刑制度,是改造

犯罪分子,预防犯罪,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有效途径。我们认为,应当从

以下三方面解决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的问题。

1、提高认识。在司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专政意识,要看到职务

犯罪对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提高对反腐败斗争深远意义的认识,要

看到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人民法院适用缓刑要慎之又慎,维

护法律的尊严。

2、增设适用缓刑程序性条件。建议立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缓刑的适用

增设程序性条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公开听证程序。

3、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能,对适用缓刑明

显不当的案件要依法行使抗诉权。对隐藏背后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行为

要严惩不贷。

4、解决侦查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经费,补充

办案力量,完善侦查设施,提高侦查技能,实施科学的考核办法。阳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