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检察日报)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普通证人主要就案件实体性事实作证不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执行职务时的目击情况和抓获情况。这些事实属于实体性事实,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侦查机关就抓获情况往往是出具一个书面的“抓获经过”。这种材料对审判机关造成了一定的困惑,在判决文书中往往难以表述。如果允许侦查人员就抓获情况出庭作证,则上述材料自然就转化为证人证言,从而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接受自首、立功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悔罪情况。有学者将其明确为量刑事实,对被告人最终的量刑结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尤其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更是容易成为法庭上控辩争议的焦点。侦查人员出庭,可以就受案情况、检举情况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情节予以说明,使法庭更为全面地掌握案件事实,从而准确量刑。

三、根据职权发现、收集、提取、保全案件证据材料的情况。1.侦查人员依职权对有关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搜查、扣押情况。对于违法搜查、扣押,应视其违法程度、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来作权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庭判断该行为是否违法,所取证据是否需要排除。证据在提取、保全过程中还可能受到污染,当辩护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或某一实物证据是否为原物提出异议时,侦查人员也应当出庭就提取和保全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2.依职权讯问、询问情况。被告人当庭提出受到刑讯逼供或存在其他非法获取言词证据行为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公诉人会进行一定的补充侦查,也有的公诉人或者以侦查阶段形成的有罪供述来驳斥被告人的翻供,或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各类“情况说明”来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侦查人员不出庭,就使得辩方无从对讯问、询问笔录进行质证。因此,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可作为控方证人强化公诉证据的一项举措。

(作者单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谢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