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涉及财产权侦查措施强化监督的意义。刑诉法规定的涉及财产权的侦查措施主要是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侦控机关及时揭露犯罪、追诉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搜查、扣押物品程序不规范、随意处理扣押物品的现象还比较常见。因此,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侦查措施的监督意义重大。
(一)对涉及财产权侦查措施强化监督是维护宪法尊严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因此,要从维护宪法权威的高度重视对被追诉对象财产权的保护。
(二)对涉及财产权侦查措施强化监督是被追诉对象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国家赔偿法规定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同时规定赔偿请求人仅为受害的公民,而且赔偿程序耗时长,易形成讼累。加强检察机关对涉及财产的侦查措施进行监督,则强化了事中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侦查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被追诉对象的合法权利。
(三)对涉及财产权侦查措施强化监督是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应有之义。所有侦查行为都是侦查活动监督的对象。因此,检察机关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侦查措施的监督是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防止侦查措施滥用和侵害被追诉对象合法权利行为发生的可行举措。
二、对涉及财产权侦查措施强化监督的程序架构。在现行法律框架体系内,可以由诉讼当事人不服侦查措施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以实现对涉及财产权侦查措施的监督。
(一)申请主体。诉讼当事人不服侦查措施申请监督制度主要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是直接当事人,又是财物持有人,应当有权申请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在作为财物的持有人,搜查、扣押在场签字人,若对侦查措施不服,可以对侦查措施适用申请监督。其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律师只有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事家属委托,才能代为提出申请。
(二)申请的受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以口头的方式申请监督,接到申诉的单位、部门要做好记录,并按照管辖规定移送。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辩护人、律师申请监督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阐述基本事实及相关理由、依据。对于申请主体反映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措施涉嫌违反法律规定的,应由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决定是否受理。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提出申诉,应由侦监和公诉部门接待,并转控告申诉部门,由其决定是否受理。
(三)申请监督案件的办理。对不服侦查机关采取侦查措施提请监督的案件,应根据案件所处的环节来确定办理部门。因为受理案件的部门,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的时候,还要对案件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和侦查过程中是否侵犯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这样既节约诉讼资源,又可全方位、多渠道了解侦查活动和程序是否公正,有利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和被追诉对象合法权利的保护。检察机关对不服侦查措施申诉的调查应当灵活多样。除向侦查机关调取有关法律文书、证据材料,要求其提供采取侦查措施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外,还可对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提供的情况的真实与否进行调查,期限不宜太长,申诉调查期可确定为15天。
(四)监督措施的运用。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认为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时,可要求侦查机关在三天内说明情况。侦查机关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检察机关应视违法程度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进行整改,同时将纠正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