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中“从事公务”的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认定在股份公司工作的人员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关键在于把握其是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国有单位委派到股份公司工作的人员,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哪些属于从事公务的性质?应当说,对于发起人或者股东均为国有单位的,在这样的股份公司从事职务的行为,都属于从事公务性质。而对于其他的股份公司,则要具体对是否属于从事公务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

其一,对于无国有股权的股份公司中的公务性质认定。在股份公司中,虽然没有国有股份参与,但有的存在党团或者工会等一些组织。对于党团组织、工会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委派到股份公司中从事党团组织工作、工会或者相关组织工作的工作人员,是否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性质?笔者认为,对于其被委派到党团组织、工会或者其他相关组织中的职务,如果委派者是国有性质的单位,那么其所从事的职务活动,应当属于从事公务的性质。例如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党团费用、工会费用或者相关组织费用的,是属于利用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其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然而,如果其虽然属于国有单位委派的,但其实际被利用的职务不是委派的职务,而是股份公司授予给他们的属于股份公司中的职务,则不能认定为属于从事公务。

其二,对于有国有股权的股份公司中的公务性质认定。按照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对公司事务进行监督与管理,并享受利益或者承担损失。作为国有单位,需要委派有关人员到股份公司从事相关的监督与管理等职务活动。那么,如何对这些被委派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是否从事公务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认定:一是代表国有股东行使股权的监督与管理之职务活动,应当是属于从事公务的性质。例如股份公司中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它们属于股东监督与管理股份公司的法定机构,其代表国有股东的董事、监事是在代表国有单位行使对股份公司的监督与管理之职责,其职务行为根源于国有单位的授予,其职务活动是从事公务活动。二是代表国有股东参与股份公司经营活动的职务活动,不宜认定为属于从事公务性质。因为这类人员虽然是国有单位委派的,但是,在职务来源上,它实质来源于董事会的任命,其职务属性属于股份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之职务;同时,这种委派只是国有单位为了股份公司更好地发展。即使不委派,股份公司也可以通过董事会聘请任命其他人员为经营管理人员,因此,负责经营管理的工作人员,不是从事公务的性质,是从事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在股份公司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是代表股份公司对外对内进行的经济活动。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胡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