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主体的解释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但由于本罪只能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所以该罪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但是人民陪审员是否是司法工作人员,立案标准没有说明。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参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应属于司法工作人员性质,其实施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可以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理由是:
首先,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可见,刑法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分别是指负有履行侦查职责的侦查人员、负有履行检察职责的检察人员、负有履行审判职责的审判人员及负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狱、劳动改造场所的司法人员。从而可以看出,此条规定强调的是“履行了某项职责”的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对民事、行政案件审理期间的公务行为,应理解为是在“履行审判职责”。
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审判职务(即公务)期间,是其所参加的审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履行审判职责。其所履行的职责、权力,与组成合议庭的其他审判人员的职责、权力义务是平等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人民陪审员行使了某项审判权力,其就相应地要承担某项义务。
最后,《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是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人民陪审员应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作者单位:广东省梅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