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的认定应把握四点(检察日报)

杨森

查证并准确界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的,并且是关系到正确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但在公诉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公安机关提供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证据材料欠缺或相互矛盾,导致审查认定难。二是由于户籍登记在某些地区缺乏有效监督和严格管理,导致户籍材料有误,主要表现为:(1)申报户口时申报错误。比如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填报的是其农历生日,或者有的父母凭记忆来申报户口。(2)户籍登记人员工作失误,将户口簿及底册填错,或者在输入电脑系统时输错。(3)有些父母为了子女早入学、早参军、早结婚等原因报大子女的年龄,甚至通过找熟人等违反规定篡改年龄。

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首先要本着准确查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年龄、出生日期为总的指导思想。其次,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年龄在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临界点的案件,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对证据综合判断后,仍无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应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就低不就高”,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在实践中审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应把握以下几点:

1.认真审查书证。除了户籍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还包括户口簿、户籍底册、出生证、身份证、学籍底册等。一般情况下,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户籍证明作为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而又没有其他抗辩证据的,应当依法采信户籍证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可能存在错误时,就应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所在派出所的户籍底册、医院出生证明、入学证明和学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来予以印证。

2.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案件承办人在核实证据的过程中,不但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年龄异议的供述和辩解,还要注意与其出生日期有关的细节,如有些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的出生年份但知道自己的生肖,有些犯罪嫌疑人申报的户籍为农历生日,有些犯罪嫌疑人能证实某个朋友与自己的出生日期有某种相连关系等等。所以我们要对细节进行综合比对,审查有无矛盾,还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审查,分析是否合乎常理。同时,对在侦查阶段未提出年龄异议的犯罪嫌疑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注,查明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异议的真实原因。

3.及时全面调取证人证言。在根据现有书证无法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时,应调取其亲属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在询问证人时不但要注意询问的方式方法,还要把握细节,如犯罪嫌疑人的生肖、出生时的节气、天气、其出生前后有无重大事件、其与同龄人出生的时间先后等。

在询问证人时还应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例如向接生人员询问时,要询问其在给犯罪嫌疑人接生的前后还为谁接生过,这也为下一步询问其他证人如同龄人的父母提供了依据。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父母时注意询问其他子女的出生日期,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与其兄弟姐妹出生的间隔时间是否符合自然规律。虽然父母对子女的出生日期应当是最清楚的,但因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不如实提供证言,其证言一般只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参考。

4.慎重运用骨龄鉴定。骨龄鉴定一般不能独立于其他证据而直接作为认定年龄的证据。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骨龄鉴定结论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只能大致确定一个时间段,前后误差为一年。检察机关承办人应当在审查鉴定结论时认真审查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人在鉴定中是否受到外界干扰等情况,并结合其他证据作综合认定。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将骨龄鉴定作为唯一的定案依据。

(作者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