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考题类案件侦破的五个要点
牛英慧
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是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内唯一包含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的自侦案件。以泄露考题为对象的泄密案件频发,且泄密手段高科技化、泄露范围跨省市化,对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当前泄题类泄密案件特点包括:一是泄题人成分复杂化。从以往单纯的应届考生转变为职业买卖试题人、辅导班组织者、辅导班教师、考生、考生家属等多种成分,且呈现链条式结构。二是作案手段多元化。利用QQ等聊天软件传送文件,作案手段更加隐蔽,案发后证据难以获取。三是泄题机构产业化。
泄题类泄密案件的侦查存在以下困难:(一)自侦部门侦查力量较弱。如电子化是泄题案件的主要特点,对于电子证据的获取,可以依靠检察机关技术部门,但对于嫌疑人电脑位置的锁定,则只能依赖公安、安全等其他机关。(二)密级鉴定成为制约瓶颈。如鉴定机关对于电子检材的送检鉴定,目前无可操作性的规定,导致鉴定时间长、鉴定结论涉密内容不明确、数量模糊等问题。(三)提取证据容易错过战机。泄题类案件不同于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由于是近几年才案发频繁,检警之间配合机制尚未建立,在案发初期检察机关很难深度介入。(四)罪名交叉尚需明确。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常常涉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应该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罪处罚,直接影响泄题类泄密案件侦查机关的管辖确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管辖问题较易出现推诿现象。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一要增强敏感性。建议渎职部门加强对网络舆情的关注度和敏感度,争取提早介入泄题类泄密案件。二要建立检警联动机制。建议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局仿照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机制,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建立泄题类泄密案件的联动机制。三要完善鉴定结论格式内容。泄密案件重在鉴定。笔者建议,对于此类案件的鉴定结论,在内容方面,至少应援引检材与原始考题或答案的比对结果是否一致的鉴定意见,然后再对试题的密级进行鉴定,以有效证明犯罪。四要完善电子证据转化规则。笔者建议,可以将电子信息转化为庭审证据,以支持指控。五要明确立法。对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否属于牵连犯的问题,应在司法实践中予以明确。对于犯罪嫌疑人以非法买卖形式获取国家秘密后,为牟取经济利益故意泄露给他人的两个犯罪行为,笔者建议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数罪并罚。(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