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杀伤力鉴定对涉枪犯罪认定有何作用

纪素华

为有效遏制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部署从2009年3月20日至10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防范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但在处理涉枪犯罪案件时,因枪支杀伤力鉴定直接决定着涉枪犯罪能否认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涉枪犯罪的处罚出现倒挂现象:一是社会危害性不太大的村民涉枪犯罪被定罪处罚,如有的村民因家传或捕杀野猪而在家里放了一把枪(大多是猎枪),平时基本不用,这种涉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一旦被发现因证据确凿很容易被定罪处罚;二是对社会危害性大的涉黑涉恶团伙的涉枪犯罪却无法打击。一些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消息来源渠道多传递快,经常是稍有风吹草动,涉案枪支即被处理,导致枪支无法提取或虽提取到但无法鉴定而无法对其定罪处罚。

根据笔者所掌握的情况,曾有两起涉枪案件,涉案枪支虽均因被破坏导致无法鉴定杀伤力,但最终均以犯罪未遂予以定罪处刑,而且这一步跨得也是非常谨慎,均是被告人另有他罪,且在涉枪犯罪的其他证据确凿充分达到内心非常确信的情况下才起诉和审判的。虽然上述两例案件与其他因枪支无法提取鉴定而未追究的相比,从数量上来说的确显得有些微不足道,但其给我们的启发却是显而易见的。

一、通过分析涉枪犯罪构成要件来反思涉枪犯罪证据链的构建

根据刑法条款的规定,认定涉枪犯罪主要需要证明行为人对枪支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也就是说,涉枪犯罪证据链的构建应当从证明犯罪构成各要件均成立的角度和方向去调取证据,如:通过调取户籍身份信息来证明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通过行为人的供述及其行为表现所留下的证据来综合认定其对枪支是否明知,通过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来证明其客观行为并印证其主观明知,等等。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且证明结论可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则认定该涉枪行为的有罪证据链就构建形成。有的涉枪犯罪,因对具体危害结果没有要求,就无需调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行为是否具体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有无这方面的证据不影响有罪认定。

二、正确认识枪支杀伤力鉴定的证明目的及在认定涉枪犯罪中的作用

刑法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涉枪犯罪,有无枪支杀伤力鉴定并不影响涉枪犯罪的有罪认定。事实上也应当是这样,从事情发展的先后顺序来看,涉枪犯罪是行为人基于对枪支的认识而实施相关行为在先,公安机关对枪支杀伤力进行司法鉴定在后,而行为人的涉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其实施行为当时即已确定,而不能从事后进行倒推,如抢劫犯罪,也因没有具体危害结果要求,所以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不管是否抢到财物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即构成犯罪。当然,如果抢到财物或造成人身伤害结果的,则必须通过价格鉴定或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来确认具体情节;如果既没抢到财物也没造成人身伤害结果的,仍然构成抢劫罪,只不过属于犯罪未遂。相反的,如果犯罪是以达到一定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如一般侵财型犯罪(如盗窃、抢夺等)与故意伤害犯罪,就必须通过鉴定来确认是否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或损伤程度,然后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由此可见,无论是价格鉴定还是人身损伤鉴定,只起到证据相互印证的作用。

那么,枪支杀伤力鉴定的证明目的是什么?其在认定涉枪犯罪中到底起到什么作用呢?枪支杀伤力鉴定首先是一份证据,与价格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一样,也是为了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用来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明知是枪支)与客观事实(鉴定结论)是否相符。如果两者相符,则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正确;如果不相符,则说明行为人认识错误。由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是否正确不影响犯罪定性,只影响情节,也就是说,即使枪支经鉴定不具杀伤力,涉枪犯罪依然可以认定,只不过系犯罪未遂。

(作者单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