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判弑父逆子并未曲解宽严相济

作者:张耀云王志恒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2月13日评论

2月13日《检察日报》六版刊登了夏光明先生的文章《轻判弑父逆子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曲解》。作为本案办案人员,想谈谈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同的理解。

本案被告人杨立酒后与其父发生争吵?其中争吵的原因就是杨立酒后回家后遭到其父的辱骂。之后杨立与其父发生厮打?杨立在厮打中用茶杯、罐头瓶、砖块等物品打击其父头部数下致其父死亡。事后伪造了其父是被驴踢死的现场。我们起诉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立死刑。经我们审查后认为量刑畸重,故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抗诉。其理由是:第一,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告人是酒后遭到其父的辱骂引起的,如果其父看见自己的儿子喝多了,照顾一下,让其早点休息,有事等其酒醒再谈的话,就不会发生本案,所以说其父在案件的起因上应当说是有过错的,这是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第二,被告人伪造现场是欺骗其兄弟亲属,不是欺骗司法机关,在归案后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且不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能够真诚地悔罪?不是夏先生所说的“事后对自己的行为毫无悔罪的表现”;第三,从被害人亲属的态度上看,也是夏先生提到的人伦上看,被告人的亲属也是被害人的亲属,从人伦上讲,哪一个亲人都不希望死了一个亲人还要去面对第二个亲人的死亡,尤其是被告人的母亲在老伴死后,为了不让儿子被判处刑罚也说老伴是被驴踢死的,这个60多岁的老太太不希望失去了老伴再失去儿子。这就是人性,人伦的体现!在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害人亲属请求对杨立从轻处罚;第四,从犯罪的主观恶性看,被告人杨立属不属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呢?被告人酒后杀父是事出有因的,不是经常殴打父母,不是不肖子孙,只是酒后意识不清,并在其父辱骂中激愤杀了其父,酒醒后极其后悔,常痛哭流涕,备受心灵的折磨,这种心灵的痛苦可能比死了还痛苦,难道这种惩罚还不够吗?第五,从作案工具上看,被告人使用的都是随手可以摸到的茶杯、罐头瓶、砖块?炉子上的?已经松动的砖块?,而不是事先有准备的利器,比如刀和棍棒等,从作案工具上看也不能说明其主观恶性深。

所以,我们认为本案的抗诉和省高法的改判既体现了司法公正,更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法律上说,虽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有酌定的从轻情节,从轻于法有据。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看,也充分体现“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的精神。因此本案对杨立的轻判不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曲解,而是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样判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也体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