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程序中的检察机关的定位

宋英辉

口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

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定位与作用,不同的国家模式不一,比如在英国,检察机关仅仅是公诉机关,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还是侦查主体。在其预审制度进行改革之后,除了羁押、签发检举令状控制在法官手里以外,基本上审前程序都是检察官控制的。从法律上讲,检察官可以领导、指挥警察侦查,警察是其助手和辅助者。联合国关于检察官的作用基本准则对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有:对刑事案件进行调查、监督警察的调查活动、对案件提起公诉、对裁判的执行进行监督。

我国检察机关的定位比较特殊,它同大陆法系、同英美法系有很大的区别。我国宪法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就是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说,它是诉讼监督机关。实际上这个定位,也适用于审前程序。因此,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是具有多重身份的角色,一方面它行使诉讼职能,这个诉讼职能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也在行使,比方说侦查权、审查起诉。另一方面,它有审查批捕、决定逮捕这样的权力,这也是诉讼当中的一种职权,但这个权力比较特殊,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事实上属于裁判权的范畴。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除了行使追诉机关本身的一些权力之外,它还行使裁判权,就是司法机关的权力。总之,在审前程序中检察机关实际上是一个多重身份的角色:单纯从诉讼这个角度来看,它既行使侦查、控诉职能,在逮捕问题上也行使裁判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