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社会不和谐的诱因

渎职的本质特征是权力与职责的背离,其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

渎职和贪污受贿一样是公共权力被滥用,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政权的社会认同度降低。

当前我们社会存在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大多是渎职行为引起的,反渎职是反腐败应有之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渎职问题日益呈现严重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然而,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原因,渎职行为和渎职犯罪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这种现状迫切要求我们对渎职行为和渎职犯罪的本质和危害加以认真研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渎职的表现和特征

权力与职责相背离的渎职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利用职权行为。指行为人有目的地使用职权。这种情形往往是把利用职权作为达到某种目的、追求某种结果的手段,行为性质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特征,如领导干部说情干预办案、干预提拔使用干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枉法、私放在押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等。

二是滥用职权行为。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这种行为多数表现为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目的性,对某种结果的出现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故意。滥用职权行为的核心是对职权行为的不节制使用,如领导干部以权谋私、漠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瞒难不报、逃避、拒绝监督、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等。

三是玩忽职守行为。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这种行为表现为行为人虽然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持排斥心理,但对其应当履行职责的违反则是故意的。如公安人员接警不出警、渎职致使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问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环境监管失职、证券监管部门和人员渎职等等。

四是徇私舞弊行为。指行为人由徇私、徇情的心理驱使实施与职务有关的不当行为。徇私舞弊与渎职侵权是两种独立的行为,同时又是两种紧密联系的行为。前者是后者实施的动因,如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就包括徇私行为和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徇私行为是不移交刑事案件行为的内在动因。

纵观上述渎职行为,我们可以发现渎职有以下特征:

(一)渎职的本质特征就是权力与职责的背离。渎职是因为行为人内心责任的缺失。权力与责任的对等是现代公务活动的基本原理,行使权力的同时就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渎职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渎职行为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层面。一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如重大责任事故、刑讯逼供行为、枉法追诉行为;二是侵犯公民的民主权利,如报复陷害行为、破坏选举行为;三是侵犯财产权利,如贪污、挪用、徇私舞弊抵扣税款行为、徇私舞弊出口退税行为;四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五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徇私枉法伪造证据行为;六是侵害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如受贿、枉法裁判行为;七是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如滥用职权行为、徇私枉法行为等等。

渎职行为的客体还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如刑讯逼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收受贿赂不征税款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的财产权,也侵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妨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活动。徇私舞弊抵扣税款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财产权,还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渎职就是腐败

对于渎职,一些领导、执法者以及公众都存在着模糊认识。其中有代表性的如“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就没啥”;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等等,而很少有人把渎职和腐败联系起来,其实,渎职的本质就是腐败。

诚然,渎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其自身属性。在现阶段,渎职表现为一定范围的权力蜕变现象,其外在表现是权力官僚化和权力商品化。更进一步说,渎职往往与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双重转换时期的特征相联系。如伴随新旧体制转换,许多社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得以严密规范,渎职呈现出较强的易发性;伴随改革的深化,渎职往往借改革之名滋长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伴随市场经济的建立,渎职往往选择经济领域中供需矛盾突出的环节作为其钻营舞弊的场所,带有一定的聚集性;渎职滋生、蔓延的领域及表现形式,会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转换和变化,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等等。但无论渎职表现为何种形式,其根本属性,就是权力的蜕化和变质。而这,也正是腐败的特征。

腐败是什么?腐败就是履行公务的人背叛公共委托的行为,是对公共信任的亵渎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腐败从本质上说,就是公共权力的滥用,凡是公共权力被滥用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渎职的特征,完全符合腐败的内涵。我们反对腐败就是要反对某些从事公务人员从心态上、行为上公然或者暗中把国家权力当成了私有财产来对待,因此,惩治和预防渎职就应当是反腐败的应有之义。

渎职是社会不和谐的诱因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是我们党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提出来的重大战略举措。

渎职是当前我们社会存在不和谐的矛盾和问题的原因所在。正是由于一些被赋予行使公共权力的人的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违反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导致了种种社会问题。仅从我们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的问题看,一个时期走私贩私猖獗、制假售假泛滥、偷税逃税严重,原因就在于有些负有经济秩序和市场经营监管职能的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失职渎职;部分地区土地、森林、水利资源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严重,传染病大面积流行,是因为有些负有环境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职责的人员盲目决策、渎职弄权造成的;一些地方楼垮、桥塌、路毁、矿爆、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个案损失动辄上亿、数十亿,是因为有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一些社会矛盾被激化,导致影响社会稳定的大规模围攻基层党政机关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屡屡发生,是因为一些人员执法犯法,无视公民权利,非法搜查、非法拘禁,甚至滥施刑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严重摧残人身健康,粗暴践踏人权所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罪及无辜的出现,是因为一些人员贪赃枉法、肆意践踏法律;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坐大成势,长期为害一方,是因为个别执法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包庇、纵容甚至直接参与犯罪,成为滋生恶性犯罪的土壤所致等等,不一而足。

渎职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削弱党和政府治党治国的职能发挥,危及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反渎职是反腐败的应有之义,充分认识渎职的危害,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的力度,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关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