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敲诈勒索而每次均不构成罪的宜犯罪化

作者:◇柳殿奎宋志刚

如果行为人的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均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不能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给予行政处罚。笔者建议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每次敲诈勒索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犯罪化。因为1997年刑法制定时,该类犯罪行为较少,而现在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则频频发生。将其犯罪化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要求,有利于克服以数额较大作为唯一定罪标准的缺陷,有利于保护法益。当然,也要考虑具体情节,如行为人是否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故意,是否有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可能;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等。

(作者单位:河南省桐柏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