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日傍晚,16岁的贾某到王某家行窃。王某发现后与之搏斗,在邻居的帮助下将其抓获。但王某在搏斗中受轻伤看病花费1000余元,而王某70岁高龄的母亲也因受惊吓住院,花去医药费、营养费及因行动不便请人照料的费用5000余元。王某向贾某的亲属要求赔偿,但他们称贾某犯罪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应如何讨回损失?
评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王某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是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因此,贾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对贾某的犯罪行为给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向犯罪分子追偿的经济损失,只能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王某与贾某搏斗受伤而受到的损失,其监护人应该赔偿,但王某母亲由于受到惊吓而支出的医疗费用等,因属于间接损失,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娄立君董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