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司法认定

未成年人司法领域是司法改革最宽容的“试验田”,许多有益探索逐步拓展到成年人司法领域,推动司法文明发展。4月14日新刑诉法颁布“满月”之际,“刑事诉讼法实施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研讨会”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围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司法实践展开研讨。

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已经成为世界共识。新刑诉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确立六项专门程序,为促进未成年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三非”处遇,提供了法规支撑。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教授宋英辉主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项目成果,则为促进未成年人“三非”处遇提供了智力支持,受到与会代表肯定。

非监禁化处遇首先是减少审前羁押

新刑诉法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作为会议东道主,常州市检察院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尤其在未成年人管护帮教基地建设上取得了较好成绩,常州与上海、无锡三地探索被学者共称为“三大模式”,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游巳春介绍说。

减少未成年人审前羁押探索,各地取得成绩,但仍有发展空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未检处副处长吴燕介绍,虽然上海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不捕的决定在逐年增加,但是由羁押变更为非羁押的比例,近几年一直保持在20%左右。

“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非羁押措施评估时,由于各地普遍建立了责任倒查机制,使得检察人员面临较大的执法风险。”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海研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监厅副厅级检察员刘雅清认为,一些检察机关规定作出不批捕决定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使得办案人员工作负担、压力重,不批捕决定成为了“奢侈”行为。因此,她建议下一步要加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的完善,进一步减少审前羁押。

“临时家长”作用不容忽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都市流动人口剧增,许多涉罪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在本地或无法联系,影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上海、无锡、常州等地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即聘请“临时家长”陪同未成年人接受讯问、参加庭审等。

新刑诉法第270条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法律化,在保护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性权利,促进非犯罪化处遇进程上,迈出重要一步。

有关“临时家长”的权利、义务、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建明等认为,有关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是否需要在笔录上签字、对未成年人口供证据效力的影响等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有待细化,以保证新刑诉法的执行效果。

当然,“临时家长”的作用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北师大刑科院一项调研显示,在一些试点城市,合适成年人只是成为“旁听者”,不能真正承担起各项职责并发挥实质作用。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建议,“临时家长”应承载抚慰未成年人、监督诉讼过程合法性、与未成年人沟通信息、见证讯问的合法性、教育未成年人等五项功能。

律师要发挥“高人”、“贵人”作用

从诉讼角色、诉讼利益上看,律师与未成年人是天然盟友,容易得到未成年人的信任,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说。同时,律师具有经验优势,能够体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感受,更利于实践“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张青松提出,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应有八点技术性举措:一是职业理念明确,时刻不忘“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二是应该建立一支专业化未成年人案件辩护队伍;三是应持一种柔性辩护的策略,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场时,应尽量避免与办案机关发生正面冲突;四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无罪辩护要采取慎重的态度;五是将“社会调查”制度作为职业操守和职业义务;六是履行保密义务;七是积极促成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和解;八是在诉讼过程中保持与办案机关的密切沟通。

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刘桂明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有四个作用,监督作用、沟通作用、抚慰作用和教育的作用。他笑称律师应成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的“高人”与“贵人”:在侦查、起诉阶段,提供法律知识的咨询、帮助,争取取保候审和不起诉;在审判阶段,提供优质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等。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能“过界”

附条件不起诉,是涉罪未成年人非犯罪化处遇的重要制度,是刑罚个别化理念的集中体现。最高人民检察院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2011年底高检院在公诉厅专门设立了未检处,负责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的指导和相关单位联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史卫忠认为,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一是实践探索中的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是否过宽?二是未成年人案件既符合“相对不起诉”又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应该如何选择?这都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相对不起诉不附加考验期,无需参加帮教矫治;附条件不起诉则一般设置6个月以上到一年以下的考验期,被不起诉人需要按时接受帮教矫治,时间、精力都受到占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把握好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关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原则,不能机械套用附条件不起诉,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他建议简化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检察长批准即可,无需上检委会。

刑事记录封存帮助“浪子回头”

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要避免刑事记录的“标签效应”,令未成年人难以复归社会。刑法修正案(八)与新刑诉法都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刑事记录封存的价值,与会代表达成一致共识。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叶青、上海市检察院未检处处长樊荣庆均提到,要注意封存的操作性问题。法院的判决或者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及公安机关有关记录,纸质记录容易封存,电子记录则比较难,封存后其他地方的司法机关依旧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不利于信息保密。具体操作,还需实务部门仔细研究。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更上层楼”

“近3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总体犯罪比率有所下降,与我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设、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很大的关系。”团中央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操学诚说。操学诚认为,帮助罪错少年回归社会,需要形成一套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社区矫正人数每年都在上升,但是占犯罪人数总体的比例还不高,有待于进一步推进,更上层楼。

宁夏固原市检察院检察长李清伟谈到,未成年人矫正机制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羁押措施与非监禁矫正的问题,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和解、被害人救助等制度密切相关。

未成年人特别程序是新程序,司法实践中需要出台司法解释、实施细则,使之真正落到实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提出,制定实施细则,不能从部门角度出发,而应更多从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角度出发。对此,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认同,并期待多部门共同协作出台细则,避免不同部门细则之间的矛盾冲突。

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检察日报社、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共同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