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毅,林喜芬2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程序法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法的首位原则、“帝王”原则,构成了现代程序法的基石,其地位如同罪刑法定原则之于刑法典。从内容上分析,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了形式(程序合法性)和实质(程序正当性)两项要件,由此产生了形式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则和实质意义上的程序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通论性和一般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对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具有统摄性,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存在着程序法定的具细原则。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最后几乎都可以归结为“程序法定”原则的不彰、程序法定价值的不显。基于此,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和运行,贯彻程序法定原则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定;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法律解释;刑事政策
公法领域的程序,与私法领域的契约相形映现,成为现代社会推行制度化的基石。程序,具有限制态意、保障平等、规范司法等重要功能,它以其刚性的规范效应、开放的认知结构以及弹性的适应能力,保障了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一良性社会状态。[习(Pll)无论是用以维系现代宪政国家的司法体制,还是促生转型国家的法治现代化,程序,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石作用。①但是,对于程序的价值和诸多原理,学界的研究却尚待深人,例如就“程序法定”这一支撑现代刑事程序立法的基础性和首要原则来讲,我国诉讼法学界的研究就相对滞后。现代法治理念强调,案件证据的调查收集以及实体真实的最终发现,必须依循法定的正当程序进行,在这里,程序本身合法与否,就成为决定诉讼结果正当性的基础性前提,“实体真实以保护人权的程序为前提,追求真实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允许”,[2〕(P10)“在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对司法程序之合法与否,被视为对有罪之被告、有罪之判决及法和平之恢复,具有同等之重要性。”②可以说,自从19世纪的法国天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