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行为包括作为方式

作者:赵庆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35种渎职犯罪,以其行为表现可以划分为玩忽职守型、滥用职权型和徇私舞弊型三类渎职犯罪。其中,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还存有分歧,笔者对此作一探析:

首先,行为的消极与积极并不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主要标准。作为是指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积极行为,它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这表明,认定不作为的核心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不履行法律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而不是考察身体的动与静。

其次,玩忽职守行为并非都是消极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是指“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可分为擅离职守、疏忽职守和未尽职守三种情形,不履行职责是擅离职守或者疏忽职守的表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未尽职守的表现。未尽职守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风不深入,认识有错误,工作不细致,监督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难说是消极不作为,因为尽管行为人不认真,但却具有履行职责的行动,显然属于积极行为。如商检失职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检验出证或者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职责要求,但毕竟不是不履行职责,应当说这种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属于作为。

那么,如何区分玩忽职守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考察:第一,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方面考察。作为方式的玩忽职守行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刑法规范。而不作为方式的玩忽职守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的刑法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的规范。第二,从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其中玩忽职守行为中的“不履行职责”行为属于不作为,而“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虽然态度不够认真,但客观上毕竟实施了履职行为,因此该种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

(作者单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