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力军来源:检察日报案情:2008年4月16日晚,李某、崔某、刘某、曹某从河北省邯郸市驾驶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大货车运输32吨特戊酰氯至天津市塘沽区新港四号路时发生事故,导致部分特戊酰氯泄漏,造成新港四号路交通瘫痪12小时的后果。
分歧意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将李某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人员对于此案作何处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因为李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取得运输毒害性物质资格,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因为李某等人违反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犯罪客体看。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这些危险物质。所谓“毒害性”物质,主要是指能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即足以对公众人身造成毒害,或者使公众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受到毒害污染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有毒物质、生物性有毒物质和微生物类有毒物质。
而危险物品肇事罪还侵犯国家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与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虽有部分重合,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但还是有区别的,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的犯罪对象主要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对象则主要包括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本案中涉及的犯罪对象———特戊酰氯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被列入第八类腐蚀品,因此,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只是侵犯了国家关于腐蚀性物品的管理制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输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李某等人在运输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最后,从主观方面看。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非法运输,其动机则可能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实施其他犯罪,对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的主观心理,因而其法定刑也相对危险物品肇事罪要高。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失心理。在本案中,虽然李某等人为了牟利,对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本身是出于故意的,但是其对于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是不愿意发生的,因此具有过失的主观心态。
综上所述,李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判决结果:检察机关以李某等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等人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依法分别判处四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作者单位: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