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否也可以构成强奸罪

明知几个朋友要去强奸和自己一同离去的被迫选中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仍告知其自己的去向,既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也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被告人魏某日前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份的一天夜里,黄某某、蔡某某到费某某租房处将费某某骗出,后二人又联系其朋友陈某某、魏某,将费某某带到某旅馆门口的路上,胁迫费某某从其四人中选一人去发生性关系。费某某被迫选中魏某,魏某去带费某某到其借住的某歌厅服务员宿舍,又将其去向告诉了黄某某等三人,随后陈某某、黄某某、蔡某某赶到该宿舍,陈某某强行将所休息的歌厅服务员赶出,强行奸淫了费某某。后黄某某、蔡某某、魏某又将费某某带到某浴场3160包间,黄某某、蔡某某分别强行奸淫了费某某。

被害人费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后,随后公安机关分别抓获陈某某、蔡某某、黄某某,依法上网追逃魏某,不久魏某在异地被抓获。魏某感到自己很冤枉,认为自己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被奸淫后还曾劝被害人报案,自己不是犯罪。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黄某某以强行奸淫被害人为目的,强行奸淫被害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魏某在明知陈某某要去奸淫被害人的情况下,仍将被迫选中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与自己的去向告知了陈某某,应认定为是强奸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魏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魏某虽然没有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预谋,但其明知陈某某等要去强奸被害人,仍将自己的行踪告知了陈某某,属于事前知道且有犯意,对陈某某强奸被害人持放任的态度,没有强奸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行为,不管是帮助还是直接实施犯罪,都不影响罪名的成立,魏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办案检察官提醒,碰到类似情况,正确的做法应是及时阻止他人犯罪,而不是出于哥们儿义气、朋友面子提供帮助,帮助他人犯罪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