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户籍地居住取保候审应该由谁来执行

朱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甲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依法取保候审,但在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时出现了不同意见。朱某的户籍在甲市乙区,后因购房迁至甲市丙区,现在丙区居住,但其户籍仍未迁至丙区。乙区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不在本辖区居住,无法监督执行为由不予接收;丙区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户籍不在本区为由不予接收。笔者认为,应由丙区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更为合理。

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通说是指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是一致的。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强,因工作、购房、务工等原因,很多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后,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将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这种情况下户籍地与居住地就不一致了,这对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况该由哪个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但并不是无法执行。笔者认为应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因为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居民情况比较熟悉,也便于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过执行机关批准。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便于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汇报情况。如果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执行,由于犯罪嫌疑人并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监视居住会带来诸多不便。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吴家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