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触犯刑法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

从目前的传媒报道及司法实践看,实施了杀人、故意伤害等暴力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侦查阶段一旦被认定行为时有精神病,就被公安机关“无罪释放”。精神病人“犯法无罪”是社会上通行的观点,由公安机关将精神病人“无罪释放”也是惯常作法。这种认识和作法既不合法,又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有人把“散落民间”的重症精神病人比做“定时炸弹”,是因为这些精神病人可能给人们带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对此,笔者认为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

在英国,若一个精神病人杀了人,法官判决他犯了杀人罪,但由于他是精神病人,所以不将其送往监狱执行刑罚,而是改送到专门为精神病犯人修建的医院去。对这些精神病人,当然主要的不是惩罚,而是医治,疗养,医院就像一个环境舒适的疗养院,配有专门的心理和生理医生,定期对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当医疗小组确诊其出去不致再危害社会后,才可将其释放。在我国的香港地区,法院对于实施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情况将其收押于惩教署下设的一个高度设防的精神病治疗中心。精神失常的刑事罪犯及危险凶暴的囚犯,均在这中心接受精神治疗。并且,该中心有精神病专家适时到访,为法庭评估犯人的精神状况。在澳门地区,倘若犯罪嫌疑人被证实精神有问题,法官会依据其精神失常状态及所犯事实的严重性,命令将其收治于康复场所、治疗场所。

我国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曾经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保安处分的思想,规定对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在实践中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各地缺乏必要的经费投入,强制医疗无处可去;什么时候可视为“必要的时候”,要不要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或者实施了何种程度的犯罪行为才可进行强制医疗?强制医疗由谁来决定,法院、公安甚或民政部门?强制医疗的费用由谁来出?什么时候可以出院?等等。

鉴于我国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的现象已经日益成为一个广泛受到各界关注的社会问题,笔者建议遵循以下思路,对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作如下处置:

1、对于任何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据正常程序侦查取证、查清案件事实,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或者代理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应当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或者在法庭审理阶段向法院提出。经鉴定,如果被告人在触犯刑法时确实患有不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不起诉处理,交由专门的精神病院强制治疗。检察院也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解释,证明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是正常的,然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证实危害行为人确有精神病时,应当判决被告人行为触犯刑法,基于其精神状况免予刑事处罚,交专门的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2、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病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检察院、法院,精神病鉴定机构三方应当协调设立专责小组,对该场所收治的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及精神状态进行定期评估。经评估认定某精神病人确实痊愈、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方可准许其回归社会。

3、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入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4、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张爱艳殷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