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杀的特点、原因及遏制对策

2004年4月以来,四川省某监狱发生了4起罪犯自杀事件。这个数字,虽然占被监管人数的比重很小,且监管方没有太大的直接责任,但仍然给监管工作增加了难度,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本文拟在剖析这些自杀事件的基础上,分析发生自杀事件的原因,探讨遏制罪犯自杀的对策建议。

一、自杀罪犯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这4起自杀罪犯的基本情况是:

(一)罪犯徐某:女,初中文化,农民,2002年12月因涉嫌抢劫罪被捕,2003年6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上诉后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5月13日送入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5月30日自杀,时龄31岁周岁。

(二)罪犯尹某:女,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3年2月16日被送入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4年7月30自杀,时龄28周岁。

(三)罪犯许某:女,小学文化,农民,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8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送入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3年9月减为无期徒刑;2004年12月19日自杀,时龄40周岁。

(四)罪犯邹某:女,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窝藏罪于2003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同年7月投入女子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4月24日自杀,时龄21周岁。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自杀罪犯的一些主要特点:一是均为女性;二是均为农民;三是文化程度较低,分别为小学或初中;四是均为从生产车间的三楼或四楼跳楼自杀;五是刑期普遍较长,最短的也是9年;六是入狱时间较短,最短的入狱仅10多天,最长的为3年,与较长的刑期比感到前路渺茫;七是均为中青年人,正处于人生的黄金岁月,最大的40岁,最小的仅21岁;八是趁监管相对放松的时机自杀。罪犯徐某、尹某、许某均系在生产场所吃饭时突然脱离监管从走廊阳台或窗户跳下;罪犯邹某是在上厕所后趁民警不备突然翻越车间走廊阳台跳下。

二、罪犯自杀的主要原因

导致罪犯自杀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深层次原因看,主要是这些罪犯受文化程度、职业和性别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心理素养和承受能力较低,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容易产生偏激,难以接受人生道路上的巨大落差和转折,因绝望而走上自杀之路。从具体原因看,我们大致可以从自身和监管二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罪犯自杀的自身原因

1、刑期长,思想压力大,丧失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如:罪犯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觉得自己刑期长,再积极改造都要服刑十年以上,自己的黄金岁月就在没有自由的监狱中度过,因而感到极度绝望,走上了自杀之路。

2、性格内向,自我封闭,情绪波动大,思想片面偏执。如:罪犯邹某不能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常因一些小事而造成心理上的巨大波动,极度情绪化;内心的煎熬和痛苦从不向民警和其他罪犯诉说,既不能自我解脱,也得不到外界的有效开导。

3、身患疾病,思想包袱严重而备感绝望。如:许某入监前即患病,入监后疾病加重,2004年7月起腿部经常疼痛,在监区医院治疗了16次,但疼痛反而加重。她难以忍受病痛的折磨,又深感自己不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记功、减刑无望,因而情绪十分低落。

4、亲情破裂,无人关心,担心家庭变故,造成严重思想包袱而倍感绝望。如:徐某在送监狱执行刑罚前,丈夫曾经对她说:“你三个月内不要再给我写信了”。到监狱后,丈夫和家人一直都没有来看望她,也不回信,致使她担心家庭变故,丧失了活下去的信心。

(二)罪犯自杀的监管方面原因

从这几起自杀事件看,很难说监管方面有什么直接责任。但分析起来,还是可以看出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与薄弱环节。一是对重刑罪犯入监后的心理转换工作不够及时、有效。重刑罪犯往往因为人生的重大挫折而产生绝望心理,对监管改造的抵触情绪较强烈,很难用一般的教育方法使其顺利完成角色、地位和心理转换。二是及时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不够深入、细致。人都是珍惜自己生命的,罪犯也一样。欲走上自杀道路的罪犯,他们同样会留念生活,留念家庭,在自杀前必然会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往往会有一些异常言行表现出来。三是动员家庭力量运用亲情感化罪犯不够。虽然监狱方面不能强迫罪犯亲人来探监,但应该及时采取一些补救措施。四是监管场所的安全设施存在一定薄弱环节。4名罪犯都是跳楼自杀,说明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还没有完全到位,尤其是对三楼以上的生产场所有所疏忽。五是罪犯互监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遏制罪犯自杀的对策建议

罪犯自杀的原因主要在于自身,这具有客观必然性。由于人生的巨大落差和转折,部分罪犯产生自杀心理和倾向是正常的,甚至个别罪犯防不胜防地自杀得逞的情况也难以避免。但我们也要看到,防止罪犯自杀同样是监管单位的重要职责;而且,经过积极努力,罪犯自杀事件也是可以减少和遏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防止罪犯自杀的主要职责在监管方面,既要通过加强监管、完善安全防范设施使罪犯不能自杀,更要通过思想转化工作使罪犯不愿自杀。

1、转变执法理念,强化人性化执法。从遏制罪犯自杀的角度说,监管方面着重要强化三个理念。一是强化以人为本理念。监管改造场所是社会的一个特殊区域,需要有特殊的监管手段和秩序。但是,罪犯也是人,也具有人性中基本的、共同的因素和需求;同时,罪犯也有家庭,一人犯罪,往往牵扯到全家。为此,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除了在法律的角度履行监管罪犯职责外,还要从人性、家庭和社会的角度,去分析他们犯罪的原因,了解他们的心理活动,尊重并尽量考虑他们的合理需求,给以人性化的关怀,尽量化解对罪犯及家庭的负面因素。二是强化人权理念。罪犯也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监管机关和人员要克服重监管、轻人权的思想,充分重视和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能,克服不把罪犯当人看的轻视、歧视偏向,防止对犯人辱骂、嘲笑、殴打等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防止少数罪犯在监狱内称王称霸,歧视、压迫其他罪犯的事件发生。三是强化职责理念。尤其要明确,防止罪犯自杀也是监管工作不可推卸和忽视的重要职责。监管人员要增强防止罪犯自杀的责任心、主动性和防范意识,牢固树立“监管无小事”、“居安思危”的思想,把防范工作尽量考虑周到、细致、完善一些,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严防自杀事件发生。

2.突出抓好重点罪犯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完成心理转换。重刑犯、入狱前后反差特别大的罪犯、严重自我封闭等有一定心理障碍的罪犯、认识能力和承受能力较低的罪犯、不服判决深感“冤枉”的罪犯、有严重疾病和长期无亲友探视的罪犯,往往对监管改造具有强烈的抵触情绪,很难接受入狱的现实,容易对未来失望、绝望,从而产生偏激心理,并采取偏激行为来逃避或抗拒。这些人,无疑是监管部门防止自杀的重点。在现有工作措施的基础上,尤其要针对每一个重点罪犯的特殊情况,找出关键症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开导、劝慰、安抚工作,引导他们尽快完成心理、地位、角色转换,适应监狱生活,采取合法、合理、合情的办法解决自己和家庭的一些具体问题,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同时,要注意及时掌握罪犯的心理动态,在出现反复、异常、剧烈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尽量使他们保持相对健康、正常的心理,消除失望、绝望心理,打消自杀念头。

3.加强防范设施建设,消除罪犯自杀安全隐患。作为监管机关,首要的工作是尽量使罪犯“不愿自杀”。但由于心理活动的复杂性,再科学、细致的思想工作也不能保证个别罪犯不产生“决意要死”的念头。从这个角度说,还要采取尽可能完善的防范设施,在硬件上使想死的罪犯难以达到目的。结合已经发生的罪犯自杀事件看,在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的二楼以上安装全封闭防护栏,阻断通往楼顶和其他高处的通道,有效防止跳楼式自杀;改善生产、生活设施,减少碰撞式自杀的条件;加强对亲属送入监区物品的检查,防止危险物品流入。

4.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科学合理地调配互监小组,严格落实包夹监控制度和罪犯互监制度,加大对重点部位、重点时段、重点人头的包夹监控,尽可能的减少和杜绝自杀隐患。将零星罪犯一律收回监区住宿,实施全面的、全过程的监控,防止出现疏漏。完善和落实监管人员责任制、罪犯思想动态经常排查制、监控制和报告制。对于监管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5、改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驻监狱检察室要加大刑罚执行监督的力度,通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卫生检查、犯人约见检察官活动、深入监区直接了解罪犯改造情况、适时提出检察建议等途径,协助监管机关消除安全隐患,帮助做好罪犯的心理引导工作,维护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和社会公平,遏制罪犯自杀。同时,要依法查处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虐待被监管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通过维护正常、公平、公正的监管改造秩序,尽量消除罪犯的不满心理、失望心理和自杀心理。

陈珍建叶佳冷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