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关押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普及,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行动的不断开展,异地抓捕的犯罪嫌疑人越来越多,“网上追逃”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追查力度,在打击刑事犯罪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异地羁押期间如何计算做法不一。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安机关不将犯罪嫌疑人在异地的关押期间及路途押解期间计入侦查羁押期限;有些公安机关虽将犯罪嫌疑人异地关押的期间计入侦查羁押期间,但办案人员路途押解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间。因此漏算羁押期限现象较为普遍,这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笔者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异地关押及路途上押解的时间应当计入侦查羁押期限。理由如下:刑事诉讼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从某一时间起至另一时间止的一段期限,对拘留期间的计算当然是从其被关押时开始计算。

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同一省份被抓获,从犯罪地侦查机关接到通知至将犯罪嫌疑人带回,至少需要两至三天时间。如果在外省被抓获,少则三至四天,多则五至七天。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如果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被刑拘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最长为七天。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较远的省份被抓获,除去异地关押及押解回原地的路途时间,提请批准逮捕或者起诉的时间将所剩无几。通常情况下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提请批准逮捕将不会有什么困难。如果将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发现证据有变化,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搜集证据才能达到提请批准逮捕的标准(此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此时再提请批准逮捕时间已非常紧张。因此如果将犯罪嫌疑人异地关押及路途上押解的时间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必须采取措施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使这一制度逐步合理、可行。

笔者主张,在现有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可通过司法解释对网上追逃的侦查羁押期限进行完善。具体设想如下:犯罪嫌疑人异地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后,羁押期限开始计算。鉴于我国地域广阔,并根据我国目前的交通状况以及网上追逃的需要,规定为抓获地与犯罪地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的,犯罪嫌疑人在三日内押回。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的在七日内押回;七日内押回的延长审批手续由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这一期间应当包括在三十日拘留期限之内。理由是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拘留期限已经很长,不可能进一步延长。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也可以促使案发地公安机关在上网追逃之前,更加注意收集证据,使用网上追逃措施时做到准确谨慎。如果将网上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抓获后发现证据有变化,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搜集证据才能达到提请批准逮捕的标准,经上级检察机关批准侦查羁押期限可适当延长。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潘晓燕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