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加强监督的几点建议(检察日报)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而退回公安机关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经检察机关同意即将案件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且拒不再移送案件,这种现象时有发生,笔者就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地强化对退补案件的监督措施,浅谈几点建议。

1.纠正违法可视严重程度分级作出告知。对于目前检察机关对纠正违法如何发送,发送给哪个部门或哪个人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摸索制作一套切实有效的制度,视违法情形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对于超过补查期十日以内的可采取向办案人口头告知的方式;对于经口头告知仍拒不纠正超过二十日的,可向办案部门负责人书面告知;对于经上述两次告知三十日内仍拒不纠正的可向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书面告知。上述三次告知仍拒不纠正的,可向检察机关的上级部门告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作出答复。同时公安机关对于纠正违法意见持有异议的,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复核。

2.建立退补后告知案件被害人的制度。被害人作为案件切身利益的关系人,在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对于侵犯被害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犯罪的被害人,应由检察机关在案件作出退补决定后,向被害人告知,以保障被害人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对违法现象进行监督。

3.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联动机制,强化对公安机关退补案件的法律监督。对超过退补期限一个月虽经多次告知仍拒不移送的案件,应由监所检察部门从纠正超期羁押角度依职权进行监督,向其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公诉部门对于确系案件基本事实清楚、经补充侦查可提起公诉的案件,公安机关拒不移送,并作出其他处理的,应向本院领导汇报,启动本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介入侦查,查清是否存在执法人员的徇私枉法、收受贿赂,压案不报、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情形,构成犯罪的,应由本院反贪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应建立部门联动,并设立各自台账,对公安机关的退补案件,嫌疑人在押的,由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分别登记,到期不移送起诉的,或擅自改变强制措施的,由公诉、监所、侦查监督部门互相通气,登记,查明原因,无合法原因的,应三个部门联合形成书面材料,以书面发纠正违法的形式,要求侦查部门重新对嫌疑人收监。对公安机关拒不收监嫌疑人、超过补查期一个月拒不移送案件的,应由公诉部门向院检委会汇报,启动查纠违法犯罪的机制,由反渎介入,如有受贿等行为,反贪部门也应随之介入,并同时通知上级检察机关,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许秀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