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3月1日人民日报载:“2月28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点开由四川省检察院搭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刚被录入‘黑名单’的成都某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冯某所犯行贿罪情况一目了然。系统记录了法院以行贿罪对他做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和他被端了‘饭碗’、永久限制进入建筑行业投标的处罚,同时该系统还向全社会公开。此间人士认为:过去在人们的印象中,重打击受贿者,轻打击行贿者,现在看来,行贿也要付出惨痛的代价。”“此案正式宣判后,作为去年四川省自《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下发以来被判刑的全省建筑业首个行贿犯罪者”。
建筑工程领域实施“行贿者禁入”制度,被认为是“从源头上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受到不少人喝彩并寄予厚望,似乎天下无“贿”的美好时代指日可来。但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弊大于利,最有可能的实际结果是:增加受贿的安全系数,从而使突破的贿赂案件大幅度减少,增大贿赂犯罪黑数。
首先,“行贿者禁入”不可能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为什么有人要行贿?最简单的答案是:因为有人要受贿。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行贿与受贿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在这对交易中,权力成为“一般等价物”用以衡量和决定交易的“价格”。可以这样理解,正是人本性中潜在的无止境的贪欲,才产生了权力寻租的受贿“需求”;正是掌握公权的人有受贿的“需求”,才产生了行贿这种“供给”。一般而言,是需求诱发、决定、主导了供给;供给只在一定条件引导需求。可以断言:只要受贿的“需求”存在,且权力的运作和监督不是足够规范、足够有效,行贿的“供给”就不可避免,贿赂犯罪也就不可避免。这如同对贩毒打击十分严厉,但只要吸毒的需求存在,就一定有人铤而走险供给毒品。权钱交易也是如此。行贿者换取权力获得高额利益;受贿者用牺牲公共利益换取高额私利。
其次,“行贿者禁入”将增大贿赂犯罪黑数。业内人士都知道,贿赂行为十分隐秘,往往只有一对一的当事人;大多数贿赂案件的突破,往往依赖行贿人的供述和指证;即使少数案件是受贿者首先供述,但如果行贿者矢口否认,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最终也难以在法律上认定受贿罪。实施“行贿者禁入”,表面看可以增大行贿代价,甚至把行贿者逼上“绝路”。其实不然,由于贿赂行为十分隐秘的特点,是否走上“绝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贿者自己的选择。如果行贿者如实供述,无异于自选“绝路”;如果行贿者保持沉默,在很大程度上案件无法突破,既无需承担行贿犯罪责任,也不必付出“终身禁入”的沉重代价,还可在业内“走红”。既然如此,只有傻子才不选择沉默。严惩行贿的结果,最终可能是既惩不了行贿也惩不了受贿。
第三,“行贿者禁入”从反面强化了建筑工程市场的“潜规则”,效果会适得其反。在建筑工程市场,早就流行着一条潜规则:如果某建筑商因涉嫌行贿被检察院传唤或刑事拘留,但因“守口如瓶”最终因案件无法突破而放出,那么,这个建筑商将在业内名声大震,生意日火;反之,如果他供述了行贿就必然要供述受贿,那么今后就很难有工程做了。这条潜规则的道理很简单:前者使受贿者感到进行权钱交易安全可靠,而后者使受贿人担惊受怕。从某种意义上说,“行贿者禁入”以明规则的形式强化了潜规则,使受贿者感到如同加了一条安全带:你敢说?说了就是自选死路!
第四,“行贿者禁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策的不公平、不合理。很多人认为行贿是受贿的起点和诱因,对行贿者处罚较轻是造成官员腐败的重要因素,主张打击受贿更要严惩行贿。其实,在贿赂交易中,受贿者一般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处于绝对强势地位,行贿者一般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权力主动寻租是普遍现象,是人性中普遍存在的“恶”性使然。遏制贿赂犯罪,确实行贿受贿都需要予以打击。但问题是,对于贿赂这种特殊的犯罪形式,究竟打击的侧重点在哪方面?显然,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对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应该要求更严、更高,打击更有力。但事实上,很多受贿者没有暴露出来,即使暴露了处罚也并不重。据某省辖市检察院统计,2003年1月至2004年8月,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16人被作了不起诉处理;起诉到法院的贪污贿赂案件相当一部分在宣判时被适用缓刑。假如:某建筑商向某局长行贿3万元被查明,对该局长重则判个缓刑,仍可当公务员由纳税人“供养”,轻则免于处罚甚至不起诉,还可以换个单位降级当官,或者保留局长的经济待遇;而行贿的建筑商则将被“终身禁入”。这公平吗?究竟对谁严、对谁宽?笔者认为,遏制贿赂犯罪,重点还是要放在预防和打击受贿犯罪上,让掌握公权的人不愿受贿、不能受贿、不敢受贿;不要以为严惩行贿就可以有效遏制受贿,从而放松对公权人物的监督和管理,放松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行贿者禁入”可以使贿赂案件(突破的)减少,但不会使贿赂事实减少。当然,这也会使该制度的推崇者振振有词地说:贿赂案件大幅度“减少”,证明该制度效果明显。因为,谁也没有证据证明犯罪黑数是大了还是小了,尤其是贿赂这种十分隐秘的事件。如同一些“常有理”的人,当办案数上升时就说加大了查办案件的力度效果明显,当办案数减少时就说加大了预防力度成效显著。
“行贿者禁入”,究竟谁在偷着乐?受贿的公权人物!
陈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