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国外社区服务刑罚

社区服务(communityservice)是法院判决犯罪人为社区从事一定时间公益劳动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法。也就是说,法庭通过下达社区服务令(communityserviceorder)的方式,判令犯罪人进行社区服务。社区服务通常是在闲暇时间进行的,社区服务的内容包括保持和维修社区福利设施(例如,在荷兰)、参加国家实施的工程(例如,在斯里兰卡)、在某个企业或者其他机构参加劳动(例如,在匈牙利)。

社区服务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一些国家兴起的一种刑罚方法。通常认为,社区服务的刑罚方法最早出现在英国,该国在1973年的《刑事司法法》(CriminalJusticeAct)中规定了“社区服务”的刑种。该法规定,法官可以判令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这种刑罚方法一出现,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各国纷纷仿效并很快将其法律化。目前,社区服务已经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使用。而且,国际社会非常重视社区服务这种方法在各国的推广、使用,例如,1976年欧洲理事会部长会议根据《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的报告》通过的(76)10号决议《欧洲社区制裁和措施规则》、1990年12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即《东京规则》)、1997年12月24日至28日在赞比亚卡马多举行的非洲社区服务裁决国际会议通过的《卡马多社区服务宣言》等等,对于推动社区服务刑在世界各国的使用起了很大的作用。

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是:(1)未成年犯;(2)轻微罪行的犯罪人;(3)过失犯。在使用社区服务时,将危险性看成是一种关键性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具有很大危险性的犯罪人使用社区服务,在判决社区服务时,应该把下列犯罪人排除在适用社区服务的犯罪人之外:(1)实施了某些类型犯罪的人;(2)在经历中表现出一些特别的特质或特征的人(如药物依赖);(3)使用武器或暴力进行犯罪行为的人。

实践证明:社区服务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教育、改造、挽救那些未成年犯、轻微犯罪人、过失犯非常有效的措施,而且在预防犯罪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对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法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些国家则不仅在刑法中规定了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法,而且在实践中对这一刑罚方法的使用情况、效果进行了实验和评估,不断改进、完善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法。

目前我国大陆刑事制度中尚无社区服务令这一刑罚,尽管已经有司法机关对“社区服务”这一刑罚方法进行实验——2001年,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向因为盗窃而受到刑事追究的17岁的黎明(化名)发出了我国第一道“社区服务令”——这反映了实践中有使用这一刑罚方法的紧迫性,并且社会效果良好。但是,这第一道“社区服务令”毕竟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法律依据,况且由检察机关作出社区服务令也不妥当。因此,是否从国外引进“社区服务”这种刑罚方法,法律必须先行,使其法律化、制度化,至少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社区服务令”时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

郑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