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判决理由
摘要:司法活动的一大特征在于书面性,全部审判活动最终必须体现为确定的裁判文书。因此,判决仅仅公正是不够的。因为“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说服整个社会,使公众满意。法院说的以及它怎样说的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一样重要”。在当代,判决理由不仅被认为是判决书的核心和灵魂,也是判决结果正当化、司法合理化和法的妥当性的最重要指标。由此,判决理由成为我国当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也就不足为奇。
当前裁判文书中判决理由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看,当前裁判文书中判决理由过简,法官的思维过程尤其是内心确信的形成过程基本上被省略了。取而代之的是不以证据分析为基础的干巴巴的事实叙述,流于千面一孔、了无新意且毫无针对性的“本院认为”。判决理由不仅“过于简单,甚至缺少最起码的法律推理内容”③。在当事人的主张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之间、认定的事实与相应的证据之间、事实叙述与论证说理之间、说理与判决主文以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判决结果之间,我们看不到有机的关联和内在的逻辑,判决结果的合理性也就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