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小东来源:检察日报私拆信件冒用信用卡如何定性
关键在于甄别其作案手段
案情:2007年8月,杨某在某小区物业公司当保安值班时,将小区住户陈某申办的由北京中国银行卡中心邮寄回的送达在小区保安值班室的奥运信用卡信封拆开,取得陈某奥运信用卡和密码各一张。根据奥运信用卡取款说明,杨某谎称有人找陈某核对户口,获得陈某身份证号码。2007年11月21日下午6时40分左右,杨某借用同组保安刘某的手机与北京中国银行卡中心联系将陈某奥运卡激活,杨某见该卡生效后,于当日下午7时40分左右,到中国银行某支行取走陈某奥运卡上的人民币现金2000元。
分歧意见:对本案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虽然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关于邮寄给业主的信件、包裹可以由小区保安签收、保管、分发的物业服务内容,但是实际上该小区保安长期履行着接收信件、保管信件的职责,即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对业主的信件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接收、保管关系。作为该小区保安的杨某便是通过利用事实上具备的合法保管信件的职责便利取得该卡,而非盗窃而取得该卡,杨某其后利用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的身份证号码,从而激活该卡,取得现金2000元,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这一客观行为要求。因此,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处理,但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对业主的信件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接收、保管关系,但保安仅具有暂时为业主保管信件的职责,在被保管的信件未被拆开之前,业主陈某对奥运信用卡的占有权不容侵犯,特别是信件是封缄物,小区保安无权拆封、处理,故保安杨某利用其保管业主陈某信件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信封中的奥运信用卡,并骗取陈的身份证号码激活该卡,取走2000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处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中江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