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申请再审时限但发现当事人涂改证据如何处理

案情:1998年9月15日,江苏省睢宁县某农场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2万元。2004年8月10日,李某以多次索要欠款未果为由,持标明“月息1.5%”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农场偿还借款及利息。2004年8月30日,法院判决某农场给付原告李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履行之日),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计1610元。

直至2008年3月,某农场才意外发现,李某提供的借据上“月息1.5%”字样系李某私自添加,遂要求李某退回多付的利息4万余元,遭李某拒绝。某农场于2008年5月向睢宁县检察院提出申诉。睢宁县检察院经立案调查,证实了借据上关于1.5%的月利息是后来添加的事实。

分歧意见:对于这种判决生效4年后当事人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情形该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又能否向法院提出抗诉呢?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对申请再审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并不是法条所指的特殊情形,因而检察机关不应该提起抗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是两年以内,但在案情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评析及处理结果: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根据实践中有的再审事由可能两年后才发现的情况,规定了适当延长申请再审期间的特殊情形。但“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并不属于修订后民诉法规定的放宽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特殊情况”。该案判决生效已达4年之久,显然超出当事人提请再审的时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2007年9月在给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的相关答复中,曾经明确指出,民诉法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时限没有作出规定,这不等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不受时间限制。没有时限,民事裁判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稳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同样应当遵守时限原则。对原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以上的,除了申诉人在两年内因特殊情况未能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并且原审裁判错误明显而确有必要纠正的申诉案件可以受理之外,其他申诉案件不宜受理。对超过两年时限过长的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该案即使属检察机关应当受理的范围,但出于法制统一性和民事活动公平原则的要求,也不宜提起抗诉。

为了维护集体利益,避免提供伪证者获利,睢宁县检察院根据修订后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为由,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督促其自行纠正。法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审判监督部门迅速进行审查,举行再审前听证。听证会上,李某承认了涂改借条的错误,法院对其妨害诉讼行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某农场则自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李某利息,该案最终以听证和解形式结案。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王威李春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