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钱消灾”与抢劫
作者:龙彪发布时间:2005-11-1608:22:00
——————————————————————————–
2003年7月15日凌晨,黄某等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一起回家,途中见李某和两个青年女子站在路边。黄某等停车下来,黄某对李某说:“你自己一人搭两个妹子,给一个妹子我们‘玩玩’。”李某说:“不行,她们都是我的姐妹。”黄某等人即对李某拳打脚踢。李某叫那两个女子逃走,并对黄某他们讲其身上有钱,可以给钱他们去“玩”。黄某问多少钱,拿出来。李某掏出150多元钱,黄某顺手拿去。而后,黄某等对没来得及逃走的一名女子进行搂抱、亲吻、抠摸、殴打等,欲实施奸淫。因该女子的反抗及路上有车经过,黄某等强奸终未得逞。后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本案中,对黄某等构成强奸罪(未遂)没有异议的,但对黄某是否构成抢劫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没有直接的抢劫故意。黄某等人对李某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妹子“玩”。在其得到李某现金的过程中,黄某并没有使用暴力,而是李某自动掏钱给他。因此,黄某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首先,黄某有抢劫的故意。黄某开始是想“玩”妹子,没有预谋抢劫,但后来在对李某使用暴力的过程中见钱眼开,色财两贪,临时起意抢走了李某的钱。其次,李某在姐妹面临黄某等人的不法性侵害时,为了保护她们,在遭受暴力、胁迫的情况下,被迫“出钱消灾”,这不能认定是李某真正自愿放弃财产而赠送给加害人。黄某拿走李某150多元,仍然是在使用暴力的前提下对李某财产权的侵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编后:
编者与人聊起这个案件,大多不认为黄某构成抢劫罪。黄某等人的暴力指向从头到尾都是很明确的,就是要实施强奸,而不是劫财。假如一女子为免遭强奸而愿“出钱消灾”,结果钱被拿去而仍被强奸,能认定为抢劫和强奸两个罪吗?再假如,本案李某“出钱消灾”成功,黄某拿了钱后就离去,也能认定为抢劫和强奸(中止)两个罪吗?劫财似乎应是犯罪人主动起意(包括犯其他罪过程中的“临时起意”)占有被害人财物并当场以暴力等为手段去实施的行为,而不是被害人提议并愿意“出钱消灾”,比如经营者难忍恶势力的暴力骚扰而交纳“保护费”。“出钱消灾”毕竟是被害人“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带有一定的自愿性,行为人虽违法,但如都要再认定为抢劫,编者觉得似乎不大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