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腐败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是重点,出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因此,检察机关严惩官员职务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壮举。实践中,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如丈夫受贿后,妻子知道是赃(款)物,用自己的名义存入银行或供个人生活消费、赠与他人而侵占赃(款)物。由于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无法对此进行处理,因而,笔者建议修正《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增加犯罪种类,设侵占赃(款)物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赃物犯罪的客观表现为四种,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对侵占赃(款)物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实施打击,对反腐败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不利。这样的行为既不是收购、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的行为,实践中由于《刑法》对侵占赃(款)物的行为无规定,故导致大妨害司法的行为不能追究。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即他人有合法所有权的财产。而赃(款)物属犯罪所得的财物,属于他人的非法财产,故不能归入侵占罪予以追究。因此,侵占赃(款)物罪应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物占为己有或合法处分给他人,数额较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建议该犯罪的其构成要件如下:
犯罪主体应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案外人。这是根据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确定的。《刑法》和相关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侵占赃物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案外人的含义就是仅对赃物侵占的人,而不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即不是前提罪的作案人。这包括现场证人、作案人的亲友等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侵占。明知主要是事中明知或事后明知,明知的获取方式有现场目击,事后作案人告诉或侵占赃物人根据有关情况应当认知。犯罪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转移、窝藏、收购或销售,而是非法占有,个人取得赃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是非法占为己有或合法处分给他人,数额较大。
非法占有是指侵占赃物人实际控制或据为己有。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对赃物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即对赃物具有持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可对赃物进行任意支配。据为己有,即行为人将赃物占为自己所有,如个人生活消费。实际控制与占有为己有,均排除归还作案人或交给司法机关的可能。合法处分给他人,即赃物获取人,以合法的形式对赃物进行处分。比如赠与他人,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单位。且处分的方式上看,是合法的,只不过处分的对象是赃物而已。数款较大,是作为犯罪客观要件,比照侵占合法财物犯罪一万元的起点,可规定为五千元以上。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即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综上,建议在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据为己有或合法处分给他人,数款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关于处罚问题,由于侵占赃物人的行为比转移、收购等行为重,且有侵财性质,故处罚应较重,宜以五年为最高刑。
夏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