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本条是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作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我国领域内由少数民族建立自治行政政权的地区,包括民族自治县、民族自治州、民族自治区。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群众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些风俗习惯、传统的生产方式当中有一些特殊的地方不能完全适用刑法的某一规定,故需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前,自治区和省范围内设有民族自治行政机关,而当时三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范围内没有民族自治行政机关,故刑法将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权力赋予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在同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也通过了《关于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的决定》,我国的第四个直辖市被批准成立。重庆范围内有酉阳、石柱、秀山、彭水等多个民族自治县,这些地区也带有民族特殊的传统习惯、民族风俗,也可能有与刑法不相一致的地方,在执行刑法过程中,也有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一旦需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作为省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却没有被授权,这显然违背了立法的本意。笔者认为,这可能系由于时间重叠的因素,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没考虑到重庆直辖市的情况。为全面落实和体现立法的本意,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进行修正,也应对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授权,即将原条文修正为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