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舒文进前引:目前我区正在开展监外罪犯脱漏管专项检查活动,在检查中发现监外罪犯存在一定程度的脱漏管,主要是缓刑犯。深究其原因主要是监外罪犯交付执行脱节、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造成的。这里就专项检查中突现出的问题并结合重庆市两院、两局《关于监督管理监外罪犯的暂行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致力于解决缓刑犯的交付执行和文书送达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为完善监外罪犯监督考察制度提供一点参考。
随着刑罚轻刑化和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影响,各地法院加强了缓刑的适用,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缓刑交付执行的环节存在很大的问题,加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导致部分缓刑犯罪漏管,严重影响了缓刑制度的实行和适用缓刑制度的初衷,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一、缓刑交付执行制度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缓刑犯的交付和法律文书的送达。结合司法实践中缓刑交付的实际情况来看,缓刑交付执行制度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交付执行的规定不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缓刑交付执行制度的规定太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交付采用两种不同的方式:一是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二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交付执行。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可以选择将罪犯押送到派出所或者允许罪犯自行到派出所报到。但对于哪些缓刑犯要押送到派出所,哪些缓刑罪犯允许自行报到,却找不到依据,事实上由于看守所工作忙,人手有限,往往对已被羁押的缓刑犯均允许其自行报到,但是由于看守所与监督考察的派出所缺乏协助与配合、履行职责不到位,于是简单的将缓刑犯送出看守所大门,一放了之,即不通知派出所也不通知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导致罪犯处于放任自由无人监管的真空状态,造成脱漏管。
(二)、文书送达制度不健全
1、文书送达程序不明。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文书要送达执行地的公安机关,但是由谁送达、如何送达,采用什么程序送达,均没有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由法院将缓刑犯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然后由看守所将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的派出所;有的是由法院将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户证部门,再由户证部门登记后转交执行地派出所。
2、文书送达不及时、不规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书送达不及时。审判机关与公安机关、户证部门与派出所对监外罪犯的执行交接出现相互脱节,罪犯被判处缓刑的的,法律文书出现送达不及时、漏送等情况,造成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致使派出所掌握不了辖区内监外罪犯罪犯的实有人数,造成漏管。二是文书送达不规范。交付执行机关没有将法律文书送达检察院监所检察科,从实际情况来看,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基本上没有收到关于缓刑犯的任何法律文书。如属本区法院判决,监所科尚能通过定期与法院联系、到本院公诉部门核实等方式,了解监外罪犯的相关情况,但外地法院判决未送达文书的则根本无从掌握,造成情况掌握不明,影响了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
3、文书送达与监外罪犯交付脱节。文书送达与交付不同步、脱节,造成监外罪犯到派出所报到后派出所未收到法律文书,仅凭罪犯本人的叙说,派出所缺乏依据不便于监管;派出所收到文书后缺找不到罪犯本人,无法列管。
4、文书误送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缓刑犯住址不名、有多个住址,而文书送达机关在送达前未进行落实,轻易地依据判决书或者执行通知书上的某个地址送达文书,导致文书出现误送,造成监督管理的派出所未收到文书,不监督管理的派出所又收到文书,考察机关对缓刑犯无法列管。
从实际情况来看,要完善缓刑交付执行制度关键是各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和配合,采取以下措施完善缓刑犯交付执行制度:
一、完善缓刑犯交付执行制度
(一)应当明确允许自行报到的监外罪犯的标准。对哪些缓刑犯罪,允许自行到所管辖的派出所报到,哪些缓刑犯应当由交付机关负责押送,应当作出规定,至少应当有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的。结合实际情况来看,我认为可以将是否允许缓刑犯自行报到的决定权交给人民法院,由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综合考虑罪犯缓刑考验期的长短、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有无固定的住所、工作单位、是否在本地接受监督考察等情况在执行通知书上予以明确。看守所只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书予以执行,不决定是否允许缓刑犯自行报到,这样可以对看守所的交付执行起到很好的限制作用,防止看守所因为工作忙,人手不够等原因随意决定允许缓刑犯罪自行报到。
(二)建立和完善告之制度。罪犯被判处缓刑后,并不意味着其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就消失,因此对缓刑犯不能仅仅在进行相关的教育后一放了之,交付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和完善告之制度,看守所释放缓刑犯后应当同时将缓刑犯的基本情况通报负责监督考察的派出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派出所和监所检察科及时登记;缓刑犯自行到派出所报到后,派出所应当将情况同时反馈看守所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看守所、检察院监所科对于超过法定期限,派出所仍未反馈该缓刑犯罪报到情况的,应当在超过期限之日起三日内向派出所询问。派出所对到期未报到的缓刑犯,应当在到期日起三日内通知看守所和检察院监所科,以便交付机关及时采取措施查找。这样,缓刑犯释放后就能一直处于相关机关的监督管理之下,避免缓刑犯不自行报到造成漏管。
二、完善文书送达制度
(一)建立文书送达地确定机制
看守所、法院在送达文书前应当询问缓刑犯,向缓刑犯核实其住所地、居住地、工作地,以便确定监督考察地、文书送达地。对于确定的监督考察地,要求缓刑犯签字确认,缓刑犯应当在该地点接受监督考察,如果要变更缓刑监督考察地,则依据迁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明确文书送达程序。我认为对文书送达采用层层分管,层层负责的制度。对于未被羁押的缓刑犯和判决书上确定允许自行报到的缓刑犯,重庆市有关规定要求将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户证部门,由户证部门在登记后7日内转送至监督考察的派出所。究此条规定的意图来看,是便于户证部门掌握本地区监外罪犯的总数和确定监督考察单位。但是从工作效率的角度来考虑,每增加一个环节,协调和配合的要求就会增加,文书送达出现延误和错误的机率就会相应增大,且事实上派出所是具体负责缓刑犯监督考察的机关,能否持有法律文书是进行及时列管的依据和保障,而户证部门能否及时持有文书不影响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所以我认为这种情况下应当由法院将文书直接送达监督考察的派出所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派出所收到有关文书后7日内将复印件送户证科汇总。这样以文书送达确定机制作为保障,同样不影响监督考察地的确立,也能实现制定原规定的意图,且避免了户证部门未及时转送法律文书造成派出所无法列管的情况发生。对于不允许自行报到的缓刑犯,采用人、档同步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即看守所在将罪犯交付公安派出所的同时即将文书送达派出所和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再由派出所将文书复印件在7日内转交户证科汇总。
(三)缩短文书送达时间。按照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法院在判决生效一个月内将法律文书送达,我认为这种期限过长。应当缩短文书送达的时间,如要求法院在判决后10日、特殊情况不超过15日,将文书送达执行机关。
作者简介:舒文进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