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思考下的执法新理念

唐元高征汉年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是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和理论升华,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司法化。理性是内涵,平和是心态,文明是态度,规范是要求,四个方面有机联系,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执法新理念对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现实价值意义。

从哲学角度来讲,理性是数与质的对立统一;平和是知与行的对立统一;文明是外现与内在的对立统一;规范是程序与实体的对立统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新理念,既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面对不同矛盾所应持有的立场,更是把握和引导矛盾运动变化发展的方向。

一、理性是执法新理念的精髓

法律是以理性为精髓,正义为价值,平等为载体,自由为目标,以实现人类的最终解放。理性是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应当是我们检察人员的内在秉性。在司法实践中,理性的基本内涵有:一是理性重在讲理。它是以法为据、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权压人、用棍打人、用大帽子扣人、用贴标签的方式区分人。二是理性依赖科学。理性依赖于科学的方法、科学的理论;依赖于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精神。理性与非理性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能不能用科学的态度对待事物、能不能以科学的方法判断是非。三是理性最讲逻辑。理性就是从最基本的事实出发,遵从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四是理性讲求权衡。理性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全面占有各方面的信息,兼顾各利益主体的诉求,考虑各种可能的结果,然后进行分析、比较、权衡。五是理性基于现实。理性不是建立在“理想”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如果因为现实不合理就把它抛在一边,把虚拟的、理想的“现实”作为讨论的前提或基础,然后进行制度设计,那绝不是理性的态度。六是理性出于冷静。理性天然地排斥愤怒、暴躁、狂热、偏执、痴迷等精神状态。因为,只有在冷静的状态下,人的头脑才能保持“清醒”;而只有“清醒”,思想者才能合理地梳理信息、准确地把握分寸、适当地运用规律、全面地权衡利弊、公平地得出结论。

二、平和是执法新理念的关键

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平和司法,从立法的精神出发,以维护、实现公平正义为根本,以理性、客观、平静为要义,它不仅“是一种司法心态,更是一种司法境界”。首先,检察人员的职业角色决定了我们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平和是对办案人员提出的更高的意志品质要求和办案能力要求,它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有头脑清醒、精力旺盛的精神状态,还要具备喜怒不形于色的自控能力以及胸有成竹的自信从容。其次,平和执法,就是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精神、和谐的方式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就是要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实现换位思考,设身处地考虑当事人的切身感受以及实际困难;就是要讲究办案方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案析理,以案释法,善用群众能够接受的协商、调解等方式方法来解决问题。其三,“平和”并不意味着容忍犯罪,并不意味着宽宥犯罪,并不意味着放纵犯罪;“平和”也不等于畏惧和软弱。如果不坚持这一点,如果仅仅是为了追求“平和”而放松了对犯罪行为的追究的话,那么法律将失去信仰,司法机关失去尊严和威信,平和方式的本身也将变得苍白无力。

三、文明是执法新理念的核心

文明是相对于简单粗暴而言的,文明是对人的一种态度,因为有理性、平和做基础,才能够有礼有节、春风化雨、以理服人、以礼服人。在检察实践中,“文明”执法,就是力求做到“法意践履,兼济天下,独善其身”;就是要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尊重保障人权。文明执法,就是要全面加强检察队伍职业道德建设,消除特权思想,做到举止规范、态度和气、用语文明、热情服务;就是要杜绝随意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财产等“粗暴”执法现象;就是要让执法办案的过程成为犯罪分子真心悔过、当事人心悦诚服的过程。检察人员必须以文明的态度,秉承职业操守,在执法过程中从细节入手,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在人格上给予尊重,生活上给予照顾,使每一起案件既体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体现检察人员人性化文明执法的精良素质;使有罪的人认罪服法、案件当事人心服口服,对嫌疑人坚持无罪推定,对上访人实行有理推定,使我们的执法工作最大限度地合乎法理和情理,体现人情味,展现法治美,确保法律监督工作真正合乎人类文明的发展潮流和社会的伦理需求,合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

四、规范是执法新理念的基础

社会主义法的价值取向和要求就是要实现公平公正,而规范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前提。作为法律监督者,自己首先要规范执法,依法办案。只有这样,法律监督才能受到被监督者的遵从。因此,我们进一步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要在完善执法管理上下功夫,细化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二是要把精品化办案理念深植到每一位干警心中。要教育干警全面确立案件质量是生命线、细节决定成败的观念,将执法每个环节的要求进行细化、量化;三是要更多地重视起规程、流程、环节中体现出的程序价值,通过程序的规范化来推动权力正当行使,最终达到实体公正以解决矛盾。

理性是内涵,平和是心态,文明是态度,规范是要求,四个方面有机联系,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化、司法化,与检察机关一贯强调的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一脉相承、异曲同工,成为新时期检察人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的职业操守。

(作者分别为江苏省盐城市检察院检察长、盐城市检察院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