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翻供翻证的预测与防范

近年来,受贿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时有发生,特别是案件一旦进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证人就开始翻供、翻证,致使认定犯罪证据的认识不一,直接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严峻的事实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中,不仅要有侦查取证的能力,而且要具有善于固定证据的能力。笔者结合泉州市检察院查办吴某受贿案,谈谈对受贿案件证据的固定。

泉州市某管委会原主任吴某利用职权,在确定工业区建筑工程项目时,为承建商纪某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纪某人民币15万元,其中10万元是经其妻陈某两次收受后告知吴某的。在侦查阶段,吴某及其妻陈某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由于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善于固定证据,尽管吴某及其妻陈某后来进行翻供、翻证,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经过质证后,法院认为吴某及其妻陈某翻供、翻证缺乏事实依据,认定吴某受贿人民币15万元,构成受贿罪。

一、预测翻供、翻证环节

翻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原来的供词而作新的供述。在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是因抗拒或畏罪的心理进行翻供,而证人则是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面进行翻证。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尽管作了有罪供述,但由于受贿案件主体特殊、背景复杂等特点,因而若在侦查阶段忽视了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进行有效地预测,一旦出现翻供、翻证,有些证据就难以获取,而现有的证据难以充分证明犯罪事实,从而使侦查、起诉、庭审工作陷于被动。

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翻供主要表现在:1.否认检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称有逼供、诱供等行为;2.对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部分事实予以否认;3.否认受贿款的去向;4.否认受贿行为的性质,把收受款物称为个人间礼尚往来、债权债务关系等。翻证多见于行贿人及与受贿案件中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人,常见的翻证有:1.否认检察机关取证的合法性,称有引诱、逼迫等行为;2.否认行贿故意,即对受贿人无所求,多称为赞助等;3.否认行贿行为性质,称为个人间礼尚往来,债权债务关系;4.否认行贿事实,称受贿人已将行贿赃物退还或经手人将行贿款收下未告知受贿人而自己处理等。

二、对翻供、翻证的防范

侦查人员在案件突破以后,必须积极探索防范翻供、翻证的措施,完善和固定证据,才能把案件办扎实。

1.视听技术固定证据法。在侦查取证阶段,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口供和证言。同时,运用科技手段,采取视听技术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如在侦查吴某受贿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三次接受行贿人纪某人民币15万元犯罪事实的讯问和吴某之妻陈某两次帮助吴接收行贿的事实,以及行贿人供述,对行贿、受贿及中间环节各自作一次“全程”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进行播放,充分展现了侦查取证的合法性,以及原始供述的可信性。

2.详细笔录法。主要是通过详细讯问、询问具体受贿情节来固定证据。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对全部或部分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而翻供、翻证,在侦查取证阶段应采取详细讯问、询问的方法记录犯罪的过程及犯罪情节,以堵住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翻供、翻证的退路。侦查犯罪嫌疑人吴某受贿案就成功地运用了这种方法。纪某在行贿吴某后两笔各5万元的款项时,该款由吴某之妻陈某接收,随后告知犯罪嫌疑人吴某。在侦查阶段,除了获取吴某及其妻陈某的供述外,缺乏其他直接证据的支持。为了防止吴某及陈某翻供、翻证,在询问陈某时,首先询问行贿人送款的具体情节,如两次接收行贿人的款项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当时的周围环境,行贿的币种、数量、票面及包装物等情况;其次,询问陈某经手接收款项之后,是如何将接收款项告诉犯罪嫌疑人吴某,以及犯罪嫌疑人吴某是怎样对陈某交待处置这些贿赂款的;而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吴某时,则主要讯问陈某是如何告知行贿人来送款的具体情况,以及告知陈某如何处置所接受贿赂款的具体情节,以此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较好地固定证据。

3.查明赃款去向。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从受贿款物上做“文章”,必须设法查清犯罪嫌疑人所收的钱财去向。在侦查吴某受贿案时,从犯罪嫌疑人吴某家中搜查出部分人民币存折,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及询问相关证人,证实其中有三张存折是受贿款项的存折,经化名存入银行的。我们根据存款的流向进行取证,查出这三笔款最初存入银行原始存款单、存折的凭证,及当时帮助犯罪嫌疑人存这三笔款的有关证人,让他们对原始存单和存折进行辨认。把获取的赃款去向证据与犯罪嫌疑人对受贿款去向的供述连成“证据链条”,以证实犯罪。

4.排除其他关系。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将受贿款项辩解为礼尚往来,或与行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在讯问时采用“直接点明法”,主动讯问并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是否存在亲戚关系的礼尚往来,或与行贿人有债权债务问题。我们在侦查犯罪嫌疑人吴某受贿案中就运用此方法,既排除犯罪嫌疑人可能的辩解,又进一步证实了行贿与受贿之间的权钱交易,堵死犯罪嫌疑人吴某在起诉或审判阶段翻供的退路。

法院在开庭审理该案时,犯罪嫌疑人吴某辩称纪某第二次贿送的人民币5万元,由于其不在家,始终不知道,是在侦查人员“启发”(即诱供)下才交代的;而吴某之妻陈某在出庭作证时,否认其收受第二、三笔贿赂款后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之情节的供述,声称收到行贿人第二笔贿赂款后始终没有告诉吴某,收到第三笔贿赂款,直到行贿人被检察机关传唤之后才告知吴某。尽管犯罪嫌疑人吴某及其妻陈某当庭翻供、翻证企图逃避法律制裁,但由于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全面搜集证据,缜密固定证据,使翻供、翻证显得苍白无力。法庭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后,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证人陈某在法庭上否认原供述缺乏依据,其当庭的辩解和作证之证言未能得到其他证据印证,不可信,不予采纳。

被告人吴某受贿案的成功判决,关键在于侦查阶段及时预测和捕捉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信息,有效地采取防范措施,从而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证据,有力地打击和惩处受贿犯罪。

丁国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