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9【大中小】被称为“村官”的村干部在农村拥有广泛的权力,管理村级公共事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乡镇政府行使国家的基层管理权。近年来,福建省武夷山市农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不仅阻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引发了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给农村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2004年至2006年5月,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农村干部经济问题的举报117件次,初查36件。其中最具有典型性特征的是原武夷山市星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兰某挪用公款案。兰某在担任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未经集体研究,私自将征地款731万元挪用给他人归还贷款和生产经营,兰某虽然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兰某的犯罪行为给该村集体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村官手中掌握的权力和资金也越来越多,但是并没有形成一种好的运行机制来规范这些村集体财产,因此给了这些村干部产生犯罪的土壤,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是相违背的,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给农村的稳定造成不良的影响。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这一现象。
一、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看,呈现“两多一低”。一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犯罪的多,在立案查处的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中,担任村支书或主任占半数以上;二是文化程度低,初中、小学文化占大多数。
2、从犯罪性质看,贪污贿赂案件比例高,且数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坏。由于行贿受贿交织,往往诱发其他村干部犯罪的源头,挪用公款的现象也有所增加,金额巨大。
3、从作案形式看,由单一型向合伙型发展。串案窝案突出,办一案,带一串,挖一窝的群腐现象屡见不鲜。有的是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合伙贪污,有的是支部书记和会计合伙私分,也有的是村委班子成员集体贪污公款。作案手段,从明目张胆转向隐蔽小心,由单一转向多样,由简单拙劣转向复杂高明。
4、从犯罪侵害的对象看,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表现在工程建设、土地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有乱收费再贪污的,有贪污土地承包金的,有贪污占地赔偿款的,也有私自买卖宅基地的等等,几乎遍布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1、村务不够公开是“村官”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些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将村务公开,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村官”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官”思想上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
2、财务管理混乱,给村干部犯罪造成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根本就不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更谈不上帐目交接。二是财务管理缺乏明确的分工,形成村干部人人管钱管物的局面。收提留,敛集资人人下手,谁收钱谁保管,随收随花,开支无度。三是白条下帐严重。这是农村财务管理中最普遍最严重的现象,村里不设帐本和记账凭证,至多记个白条,白条上除了吃喝就是烟酒,条子单据“漫天飞”。四是村务财务假公开。有的村委会对本村的政务、财务等项活动,也能够按照规定张榜公布,但是,每个村务公开的底栏都有“其他”概括开支,因没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给村官以权谋私带来可乘之机。五是收入不记帐、少记帐或虚报冒领。借工程和其他支出之机,谎报支出数额,从中捞取好处。六是截留返还款,收到上级返还的计划生育罚款、救灾物资、提留、集资等款项以及因国家和地方工程而造成的占用村中土地、房屋、树木、机井等赔偿金,不声张、不记帐,一旦时机成熟,则装入自己腰包。
3、监督机制不力,“村官”权力失控。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迅速,经济发展上去了,“村官”权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财权”。但我们在财务监督管理上仍停留在原有的水平,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村干部权力过于集中,所有支出全凭一人说了算,自批自支现象在村级财务管理较为常见,为诱发经济犯罪提供了方便。有些村,只要在村务财务监督上严格一点,规范一点,制度生活健全一点,真正把民主监督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作用,限制“村官”的权力,那么其犯罪也不会这样猖獗。
4、村干部的法律知识贫乏,民主意识淡薄,“唯我独尊”思想严重。“我就是天”的霸道心理及待遇低、出力大的吃亏心理是引发犯罪的一个原因。有的村干部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搞“一言堂”,认为“我就是这村的天,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他们把村里收入当作自己的钱柜子,乱支公款。
5、在农村干部的选用上把关不严。有些村在选举干部时不凭本事,而是凭势力,凭宗族关系,也有的村干部走捷径拉选票,他们一旦当选,就耍特权、摆威风,把当干部作为谋私的途径,捞实惠的工具。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村官”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发展;其次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使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切实解决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是当务之急。开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抓好“四个民主”,规范制度,以制治人,是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1、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在农村也应该按照这个思路进行村务管理的改革。为保障农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使民主决策程序走上规范化,将决策程序归纳为“支部提、两委议、党内通、代表定”十二字,即按议事内容,由村党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两委会上充分讨论、商议、统一意见后,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最后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或决议后,才可以组织实施。同时建立《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对重大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严禁暗箱操作,同时成立工程监督小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好《村民自治章程》、《村支部、村委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按章办事,依法管理村级各项事业。并对村支部、村委会进行合理分工,形成规则,共同配合,互相制约,抓好落实,提高村务管理的效果。
2、民主选举,完善“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农村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得以开展的最广阔的天空,选好干部,用好干部,乃是重中之重。我们应在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第一,把好选举关。自推行“村官”“自选”制度以来,很多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严重破坏选举的事件。那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选的人,他们心里面能想到为村民服务吗?他们所想的只能是在当选后充分实践其自我投入产出的经济学。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第二,可以在政策上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年龄渐趋老龄化、学历偏低、地域化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第四,“村官”的报酬要规范。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太低则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各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村与村之间不必整齐划一,可以有差别。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一定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最后,在“村官”的选任上还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会计由一人兼任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村官家族”,就会让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3、民主监督,加强对“村官”的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一要坚持“三公开,一监督”,制订完善,《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帐镇代理制度》、《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各村要做到“五统一”,统一制订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印制付款票据,统一由村文书或出纳到会计服务所签字领取,统一到镇会计服务所报帐核算,统一实行一年四次财务公开,并做到时间统一、程序统一、科目统一、手续统一、公开栏统一。二需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发挥纪检监督,联村干部检查督促的作用,变被动为主动,变突出为常规。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党员干部民主行活会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实行规范化工作。特别是要注重村民监督小组的作用,真正发挥他们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达到自治的目的,促进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三是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一至二次对村主要干部进行评议,并将结果公开,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村干部指出,并把评议结果与村干部的年终考核挂钩,使民主评议不流于形式。四要抓好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及时收集村干部的信息。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农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4、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增强村干部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前述所有的管理体制改革、权力制约等措施都是对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进行控制。要真正遏制“村官”职务犯罪,还必须加强对“村官”的教育,消除其犯罪的内因。对村干部进行定期培训,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特别是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村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群众观,增强他们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徐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