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
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审前程序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审前程序具有较强的行政化色彩,也就是诉讼性不强,主要表现是侦诉机关权力的单方运行,它不像审判程序是典型的控辩审三方结构;第二个特点是审前程序它所获取的证据没有预决的效果,也就是说它必须在法庭上以直接言词的方式直接加以证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审前程序中首要涉及的是侦查和起诉的关系问题。我认为,第一,应当把审前程序作为一个诉讼程序的整体予以定性,即定性为追诉活动。在这个活动中,侦查和起诉本质是一致的,分工有所不同。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起诉,侦查是起诉的一个准备、辅助程序。在这样一个关系格局下,侦、诉就不是一个平等意义上的关系,侦查要为起诉服务,起诉决定侦查。在今后的改革中,要建立检察对侦查领导、指挥的关系,从而把侦查纳入到起诉的这样一个大格局中,从而提高审查起诉的质量。
第二,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关系也不是同一层次的关系,构建审前程序必须要服从于审判的要求,这样区分审前程序才有意义。
第三,审前程序有助于案件分流。从世界发展趋势和诉讼实践来看,解决刑事纠纷,不是仅仅依靠法院的审判,西方国家的辩诉交易等都是在这样一种理念下应运而生的。我国研究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也是在此背景下产生,即在审判前把一部分案件分流掉。
第四,要探索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问题。首先要赋予被追诉人更多的防御权,来对抗国家的公权;其次要对国家的公权来实施有效的控制。
第五,要加强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监督,司法改革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加强对侦查程序的监督。这次增加了对不该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使监督立案的问题得到解决;但是对拘留、搜查、扣押等的监督仍是空白地带,这是目前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