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该制度如果适用恰当,能够很好地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如果适用不当,则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笔者调查发现,当前刑事案件的缓刑适用数量增加,罪名集中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盗窃类案件中,再加上缓刑执行也有不到位的地方,导致缓刑适用的法律效果较差。有些法院把缴纳罚金、退赔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作为适用缓刑的前提,使公众形成了“以钱买刑”的错误认识:罚金交纳得多,判处缓刑的概率相应增大,罚金不交或交得少,则实体刑判决的可能性大。被羁押的犯罪分子在被宣告适用缓刑后被释放,无形中也给他们造成这样一种印象:犯罪也没有什么了不起的,赔点钱就行了。这种认识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致使缓刑犯再犯罪呈逐年增多态势,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笔者认为,解决法院适用缓刑过多的问题主要应从五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立法,限定缓刑适用范围,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较宽,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很大的“发挥”空间,为了合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立法部门在立法时应细化量刑档次,缩小量刑幅度,规定适用缓刑的限制性规定,以防止法官目前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如通过司法解释将适用缓刑问题作出细化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从立法源头上堵塞漏洞,促进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
2.大胆行使量刑建议权。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参与对缓刑适用的判断,从而对缓刑的适用进行监督。案件承办人员在审查案卷时就注意考察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适宜适用缓刑,出庭公诉时,在公诉意见中对被告人应否适用缓刑进行分析论证,并明确提出被告人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
3.促进社会媒体及公众参与监督审判活动,增强缓刑案件诉讼的透明度。虽然刑法规定了判决要公开,但司法实践中,这种公开是有限制的公开,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公开,媒体及民众很少知道,更谈不上监督。因此要监督法官的量刑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外,对一般案件审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结果要在社会上公开,要让社会媒体及民众知道判决情况。只有让判决过程公开、透明,审判结果才会更公正,更合理。
4.加大审判监督力度,依法行使检察机关抗诉权。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适用缓刑的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其中适用不当的判决,要坚决抗诉,执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捍卫法律的尊严。抗诉权的大胆行使,必将有力遏制刑事案件缓刑适用率高的态势。
5.健全缓刑考察机构和缓刑考察制度,加强对罪犯的法制教育。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帮助缓刑犯回归社会。法院宣告缓刑后,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确定专人对缓刑犯进行跟踪帮教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考察期间或者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应根据考察机关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缓刑罪犯的处理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法院作出撤销缓刑等裁决。对缓刑考验期满无违反缓刑规定情况的犯罪人,法院应当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及时在被告人居住地公示。通过完善的司法程序和严格的管理措施,使缓刑案件的执行不再是一纸空文,真正达到惩处和教育的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孙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