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告知,是指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将有关执法对象的权益和执法程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开的一种形式,它是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上级检察机关对这种告知的内容和方式无统一要求,造成当前检察告知中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告知缺乏全面性。检察告知,不同于宣传形式的检务公开,它是检察执法的内容。因此,检察告知应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依据、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向告知对象全面告知。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告知对象对检察机关的全部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由于检察机关对告知内容缺乏统一规范,加之一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或嫌麻烦图省事,导致在告知中不可避免地出现告知内容不全面的问题。
2.告知缺乏针对性。一些地方还印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告知的权利和义务尽管不少,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及行使方式却没有交待清楚。
3.告知方式的随意性。目前,检察告知一般以口头方式进行。由于口头告知不便监督,这样不可避免地出现想告知就告知,想怎样告知就怎样告知的问题。告知效果较差。
针对当前检察告知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改进对策:一、对各类检察告知的内容,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规范。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被害人等告知对象,因其直接或间接参与诉讼的时间较长、告知的内容较多,可采取分阶段告知的方式。三、对重要执法行为涉及的告知内容,强调实行书面告知,并留存告知存根,以便监督和查考。
根据上述思路,为便于规范告知,增强告知的可操作性和效果,笔者建议对有关检察法律文书进行改革:
(一)对诉讼当事人须送达法律文书的,可在法律文书的背面印上有关告知内容。这种告知有如下几点优越性:一是内容和形式都便于统一规范,可有效地解决告知不全面、不规范的问题。二是有助于对被告知对象实行有针对性的告知,可有效地解决告知盲目性的问题。三是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因为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即把应告知的内容进行了告知,所以,不会给办案人员增加负担。四是便于查考,可有效地防止告知的随意性。五是效果好。口头告知,告知对象不便记忆,而用文字告知,告知对象可以保存并阅读,还可请人讲解。这样,告知对象有凭有据,有利于制约干警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没有法律文书送达的重要执法行为涉及对象的告知,可采取单独制作《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这里的“重要执法行为”,是指可能影响告知对象合法权益,但又无法律文书可送达的执法行为,具体包括检察机关受理控告、举报、刑事立案,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实施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受理刑事申诉、受理刑事赔偿申请等重要执法行为。对这些重要执法行为涉及的告知内容,应单独制作《告知书》进行告知。告知书由存根和正文两部分组成。检察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接触告知对象时,顺便将告知书交于告知对象,并让告知对象在告知书存根栏签字即可。
王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