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中书证开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中书证开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各自掌握的,满足证据三性要求的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称为书证开示。我国由于缺乏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庭审中“证据突袭”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庭审效力和对证据认定的准确性。针对我国书证开示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书证开示的原则:不对等开示原则;全面开示、例外不开示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并明确书证开示的时间、范围,以及不开示的法律责任,建立不开示书证的救济、保障机制。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书证开示;证据突袭

一、我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对书证开示的影响

1书证开示的内涵揭示书证开示①的内涵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从逻辑构成分析入手,其含义具体包含两个因子:证据开示和书证。其中,证据开示是从动态的角度考查,书证则是从静态的角度考查。

证据开示(Discovery),在我国的刑事证据论著中,常被译成“证据展示”、“证据告知”、“证据公开”或“证据发现”。而无论那种译法,其基本内涵都是指庭审调查前,双方当事人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Discovery”的原意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而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1〕是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作法和程序。〔2〕通俗地讲,本文所称的证据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