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摘要:程序正义既具有实现裁判结果公正的工具价值,也有保障被追诉人基本诉讼权利的程序价值。后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1996刑事诉讼法意欲达到的目标之一。但是1996刑事诉讼法在保障公民基本诉讼权利方面存在着缺陷,表现在:无罪推定原则在立法中并未得到完全认可;强制侦查程序法定原则在我国远未得到确立;庭审走过场现象十分突出。应当按照我国签署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中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以及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的精神,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再修改。
关键词:程序正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一、程序正义的意义
在西方哲学中,自亚里斯多德以来,通过一定程序或过程实现了什么样的结果才合乎正义,一直是正义理论关注的中心问题。[1](P.1)传统的观点认为,只要结果是正义的,可以不问获得结果的程序和过程。换言之,只要每个人得到了他应当得到的实体结果或者“同等情况得到同等处理”,正义也就得以实现。至于获得结果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无关宏旨。而现代正义理论认为,这种观点有很大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实体结果是否正当,往往因个人的评价而异,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难于找到公认的实体结果评价标准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评价程序过程是否正当,来确定实体结果是否正当。因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不是没有联系,而是有密切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