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低规则是司法实践中认定具体犯罪数额较为常用的一种证据认定规则,具体是指在认定犯罪数额时,供证不一致,以其中较低的证明数额予以认定。这里的“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是指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外的能够证明犯罪数额的其他言词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人员将供证双方的证明数额进行对比后,按照其中较低的数额来认定犯罪数额。但有部分司法人员在具体运用该规则时,将其简单理解为“最低规则”,从而导致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有失偏颇。
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陈述称失窃现金1000元,被告人甲供称窃得现金300元,被告人乙供称窃得现金800元,被告人丙供称窃得现金150元。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会在比较1000元、800元、300元、150元这四个数额后,将该笔犯罪数额认定为150元。这种认定方法是将就低规则引申为“最低规则”,它实际上混淆了就低规则中“高低”比较的内容,在多份言词证据间进行“高低”比较。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被害人一方陈述的是1000元,被告人一方供述的盗窃数额最多为800元,供证不一致,犯罪数额应以“较低”的一方所证明的数额予以认定,即以被告人一方供述的800元来认定即可,而不必再在被告人一方供述的盗窃数额间进行“最低”认定。这种认定结果既符合就低规则,也符合一般司法人员的内心确信标准,同时也促使被告人最大程度地供述犯罪事实,以得到从宽处罚。
徐凯(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