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重在四看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责任认定书》)是必备的证据,而当前基层检察院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对《责任认定书》的审查存在弱化现象,习惯于将《责任认定书》与鉴定结论等同,忽视对《责任认定书》的审查,因此,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加强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判断,实践中重在“四看”。

一看作出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中,一是看主体是否适格。《责任认定书》的作出单位一般是交警部门,由于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含量,所以作出人员通常需要由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交警人员作出,因此,应当对照相关规定,将作出认定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纳入审查范围,防止随意性。二是看送达是否规范。实践中,不送达和不及时送达责任认定书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利也很难得到行使,这显然是违背程序公正的。应当加大审查力度,及时通过检察建议、补充侦查等形式,完善证据。

二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实践中《责任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时有存在。究其原因:一是未能及时取证,导致事实认定困难。二是肇事过程复杂,案情本身给事实的认定增加了难度。三是侦查人员对全案证据把握不准。事实的认定是正确划分责任的基础,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当然就缺少依据,很难站得住脚。因此在对《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时,事实部分亦是审查的重点。实践中,《责任认定书》的事实部分一般是以“案发经过”加以体现,在审查中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对“案发经过”进行客观的分析,准确把握。

三看责任划分是否得当。责任划分是《责任认定书》精华部分,也是实质所在。从近年来移送起诉的交通肇事案件看,大部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是得当的,但轻责重定、重责轻定的现象也时有存在,析其原因:一是因果关系不清,导致责任划分不当。二是经济赔偿的因素往往导致责任划分有所偏向。三是为了缓和矛盾,责任认定往往会偏向被害方。针对上述情况,公诉人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的法律为准绳,审查中,既要看肇事双方有哪些违章行为,又要分析其与事故的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既要综合赔偿的因素,又要对主次责任进行客观的评判,要尊重交警部门的意见,但又不能盲从。

四看语言表述是否准确。《责任认定书》作为一份书证,同时具有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其间语言表述不当,在庭审中亦会增加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难度。实践中,往往存在事故责任划分客观准确,但语言表述不当的现象。为此,公诉人在对《责任认定书》的审查中,不但要重视结论部分,同时也应将语言表述是否得当纳入审查的范围,对表述不当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加强庭前预测,降低庭审风险。

(作者单位: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许祥刚柯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