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不是公诉指挥侦查,也不是公诉千预侦查,更不是公诉代替侦查,而是公诉权对侦查活动的积极延伸和依法监督。
口公诉介入侦查体现了新型检警关系,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适应庭审模式改革以及律师法实施的需要。
口公诉介入侦查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有:依法进行、不千涉侦查、完善证据、自然延伸、必要限制。
为切实强化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进一步保障和提高刑事案件质量,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建立了介人侦查引导取证的改革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目前此项改革措施的实践情况看,仍有一些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
B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涵义
作为一种有利于提高刑事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侦诉合作方式,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是指公诉人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通过对侦查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引导侦查人员搜集、提取、固定和完善证据,并对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从而保证侦查工作的公正、效率和质量的活动。
当今世界各国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的关系,有的是检警一体化,检察官直接指挥侦查或指导侦查,如大陆法系国家;有的是“侦、诉”分立模式,如英美法系国家。两大法系的国家由于历史传承的区别、文化背景的差异,在立法上各自选择了不同的体制。但司法实践的不断校正却使得各个国家纷纷转向折中化选择。在我国,检警关系的本质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相对于“监督”而言,检警“合作”处于从属地位。
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的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对“引导”概念的界定,可将其理解为引领、导向。公诉部门以提前介人、提出意见等方式,参与侦查活动,帮助查清事实、固定完善证据,实现公诉工作目标。可见,“介人侦查引导取证”不同于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领导,也不同于业务指导,而是公诉权向前延伸的积极诉讼活动。
其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心是证据,即引导的不是侦查活动本身,而是通过侦查所获取的证据。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一方面在于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及时搜集证据;另一方面从法律监督的角度提出意见,以规范侦查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从而使侦查获取的证据更趋近于客观真实。
第三,正确看待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作用。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是侦查与公诉的“引桥”,是公诉权对侦查活动的积极延伸和依法监督。它既代替不了侦查,也代替不了公诉,侦查和公诉仍然必须按照各自既定的规则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不是公诉指挥侦查,也不是公诉干预侦查,更不是公诉代替侦查,而是一种科学的检警模式。
B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必要性及分析
传统的侦诉模式使得实践中侦诉双方配合不足,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制约无力,造成侦查活动偏离服务公诉的目的,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部分案件侦查质量偏低,难以适应庭审要求;犯罪嫌疑人地位被客体化,诉讼当事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侦查活动缺乏合理控制,潜伏司法腐败危险。因而,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具有现实性。
第一,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体现了新型检警关系。现行的以“侦查为中心”的流水线型诉讼构造,使得公诉部门难以对侦查活动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督,侦查机关也难以获得公诉部门的优势动态协作。因此,通过明确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机制,强化检警互动协作,有利于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第二,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传统侦诉模式中,侦查人员在单纯破案思想的主导下,忽视了对证据的严格要求,致使侦查质量不高,甚至发生错案。若由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认真引导解决,减少案件退补和冤错案件的发生,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第三,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适应庭审模式改革的需要。庭审模式改革,对公诉活动提出严峻的挑战,也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侦查质量的提高,就很难有公诉质量的提高。侦查机关必须在“庭审中心理念的指导下,收集、固定、完善证据链条;公诉部门也应主动、积极地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指控犯罪需要,全面取证,共同完成指控犯罪的任务。
此外,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也是积极应对修改后《律师法》实施的需要。
B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
1.依法进行原则。公诉人员介人侦查引导取证必须依法进行,而不是随意引导或任意引导。公诉人员要明确职责,通过提出收集证据的指导性意见,帮助侦查机关收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证据,做到配合不联合。对于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应否起诉等重大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时,应言之依法,言之有据。介人侦查引导取证中,公诉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兼顾监督和司法效率的原则。通过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切实提高侦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2.不干涉侦查原则。“引导”不是领导、指挥,也不是干扰、代替;参与不是联合。职能的一体化不是组织的一体化,不是夺权,不是取而代之。工作中,切忌角色不清,喧宾夺主,代替侦查。公诉人员应严格把握引导侦查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的行使方法,不可因此混乱了权责关系。公诉人员应是审查者、监督者,主要作用在于指明侦查方向,而不能指挥侦查,具体安排侦查活动。对侦查讯问、询问、取证、鉴定等诉讼活动应由侦查人员进行,绝不可越俎代庖,包办代替。
3.完善证据原则。公诉人员介人侦查引导取证是从完善证据的角度引导侦查。工作中应坚持引导而不包办。通过对案件中证据证明力进行分析,提出收集、固定、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建议,侦查机关仍处于侦查主导地位,对整个侦查活动负全责。
4.自然延伸原则。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从案件侦查的源头介人,派员参加现场勘查、案件讨论、介人提审等,帮助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解决取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公诉职能适当向前延伸,力求涵盖侦查全过程。
5.必要限制原则。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不是每案都介人引导,通常是侦查机关要求介人且公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案件等社会影响大、取证困难、证明标准不好把握的案件。
B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法
1.倒推法。即在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用逻辑学的推理方法,根据案件的初步指向推理出认定案件的最终标准,推理出案件的起诉证明标准或审判证明标准,以此为出发点开展公诉介人侦查引导取证工作。
2.疑问排除法。即把握案件的基本点,引导侦查人员在开展侦查活动的过程中就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有关疑问逐一排除,做到结论唯一。以演绎、归纳、归谬等各种方法对案件事实、证据分别检验,最终得到行为人即为犯罪者的唯一结论。
3.全面监督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职责,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既是法定职权也是法定义务。公诉部门应依法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对侦查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既包括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监督,又包括对法律适用准确性监督。
B相关工作保障
1.建立公诉介人重大案件侦查活动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引导侦查案件的范围、公诉介人侦查的提起、接受和参与等具体规则。
2.明确介人侦查的公诉人员的职责。明确公诉部门、侦查机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以使角色定位清晰。
3.规范公诉人员介人侦查引导取证行为。对公诉人员在介人侦查活动引导取证工作中,通过口头建议、书面检察建议、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退补提纲、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规范,实现引导取证和侦查监督的目的。
4.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和侦查人员观摩庭审制度。
5.与侦查机关共同制定重罪公诉案件证明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标准。
6.通过立法明确侦查机关对案件败诉的风险和责任。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刘在贤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