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基本思维形式是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逻辑思维

公诉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是公诉人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据能力有无和证明力大小,进而依法准确运用证据处理公诉案件和实施公诉环节诉讼监督的一种特殊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公诉人依附一定的思维形式进行的一种思维活动。正确的思维形式是公诉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前提和基础。公诉实践中,公诉人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基本思维形式是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和逻辑思维。

“两院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对于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进一步严格了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的法定程序,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进一步严格了定案证据的证明标准,强调对定罪和从重量刑情节事实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进一步严格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笔者以为,公诉人有必要深化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思维形式,以适应这些新的要求。

■质疑思维

质疑思维是指公诉人以理性的质疑入手审查判断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可靠性、相关性,通过排除自己的合理怀疑达到依法准确运用证据的思维形式。在过去长期的公诉实践中,公诉人由于缺乏质疑思维,运用辩证思维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通常是单纯从正面入手,制约了辩证思维价值的全面实现。突出表现为,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方面,单纯根据法定程序和经验法则肯定或否定证据的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及关联性,并确认哪些可以作为指控证据、哪些属于辩护证据;在出庭公诉运用证据方面,按照提起公诉的认定使用证据,忽视甚至不能有效应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疑。须知,一些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存在的问题往往隐藏在容易忽视的细节之中。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笔录,在实践中有的单纯从笔录本身看,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签名(盖章)和捺指印,但其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则显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未对笔录进行核对的情况下签名(盖章)和捺指印的。如果树立了质疑的思维,就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种签名(盖章)和捺指印是否经过了其核对形成合理怀疑;如果缺乏质疑思维,就会被笔录所反映的形式合法的表象所迷惑,使该份供述不能得到及时补正,由于客观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核对笔录,这一证据形式是不符合规定的。因此,公诉人应当建立质疑思维。首先,质疑思维中的质疑是一种理性的质疑。公诉人对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应根据两个《规定》的新要求和经验法则,构建自己合理怀疑的思维内容。其次,质疑的目的是通过全面审查判断证据直接排除自己的合理怀疑或者通过对证据的补正乃至补充证据排除自己的合理怀疑,或者在自己的质疑中发现、查证并排除非法证据,进而理性地运用证据。最后,通过构建质疑思维促进辩证思维价值的充分实现。多角度多层次地审查判断证据,特别是对于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的审查判断要更全面深入细致。在出庭公诉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关注证据的动态变化,辩证看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疑意见,通过依法准确运用证据支持公诉,确保指控犯罪、保障人权和法律监督职责的全面履行。

■逆向思维

逆向思维是指作为控方的公诉人站在辩方的角度通过预测辩方的可能主张及其理由,全面审查判断拟作为公诉根据的全案证据的思维形式。在过去长期的公诉实践中,公诉人由于缺乏逆向思维,运用系统思维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通常是单纯站在控方的立场,制约了系统思维价值的全面实现。突出表现为,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忽视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的严格审查,忽视可能影响定罪的证据瑕疵,忽视从重量刑情节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在出庭公诉运用证据方面,忽视法律赋予辩方的多层次上的诉讼权利。然而,根据两个《规定》,当辩方提出某些证据存在瑕疵时,如果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将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当辩方提出某些证据是非法证据时,如果通过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庭审程序,公诉人就该证据合法性的举证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时,该证据就会被排除。因此,公诉人应当构建逆向思维。首先,逆向思维是一种角色换位的思维。具体而言,公诉人在学习、理解、把握、适用两个《规定》时,对于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应站在辩方的角度构建逆向思维内容。其次,提出逆向思维的目的是促使公诉人切实关注辩方对公诉证据的关切点,以有效应对辩方的观点及其理由。最后,通过构建逆向思维促进系统思维价值的充分实现。公诉人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过程中,既要从辩方的可能观点审视指控证据的瑕疵,又要把握指控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可能产生的动态变化,还要主动预测辩方可能提出的新证据和证据线索,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进而,将辩方可能的主张及其理由或可能提出的新证据和证据线索纳入对控方证据审查判断的体系之中。

■证伪思维

证伪思维是指公诉人在对拟作公诉根据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假设其存在问题,可能系非法取得或者可能系虚假证据,或者可能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然后通过反面验证否定假设,确认这些证据合法真实无疑和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思维形式,证伪思维需要充分运用逻辑思维。逻辑就是通过判断和推理的方法得出结论,逻辑思维指引着公诉人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过程中既采取直言、选言、联言、假言、模态等方法对每一个证据及全案证据体系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作出肯定或否定判断,又运用演绎、归纳、类比等方式对已有的判断推出新的判断,进而全面准确运用证据。运用逻辑思维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有两个方向,即,从正面寻找证据加以证实,证明指控主张是否成立;从反面寻找证据检验指控主张能否被驳倒。在过去长期的公诉实践中,公诉人由于缺乏证伪思维,运用逻辑思维审查判断运用证据通常是单纯采取正面求证的思维形式而忽视反面验证的思维形式。突出表现为,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不大注意从反面论证指控证据是否可靠、指控主张能否被驳倒;在出庭公诉运用证据方面,不善于论证辩方的主张是否是伪命题。比如,在对已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提外审讯”、夜间审讯等所取得的供述的审查判断上,往往是根据法律有无禁止性规定或者供述是否自然和翻供是否有据等从正面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而不从反面思考是否被质疑。根据两个《规定》,辩方可以以此作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理由,并提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辩护主张,导致在法庭对该供述表示质疑的情形下,公诉人难以积极有效应对。因此,公诉人应当构建证伪思维。首先,证伪思维是从反面验证指控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思维形式。具体而言,公诉人要从两个《规定》的新要求出发,通过总结长期的公诉实践经验,构建证伪思维的内容,运用证伪思维证明指控主张在什么情形下可能不成立,以及指控主张不会被辩方驳倒或者被辩方的主张所取代。其次,运用证伪思维的目的在于通过提出假设、否定或肯定假设,拓展对公诉指控证据的合法性、真实可靠性、关联性乃至充分性的证明思路,同时有效防范指控主张及其证据的偏颇性,在确保辩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支持指控主张。最后,通过构建证伪思维促进逻辑思维价值的充分实现。在审查判断运用指控证据中,既有正向的论证,又有反向的验证;在出庭公诉运用证据中,既能有效应对辩方在法庭上提出的各种质疑,又能及时指出辩方提出的可能违背法律和事实的主张甚至可能向法庭提供的虚假证据。

上述三种新的思维,对于公诉审查判断运用证据,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上既具有共同的特点,又有各自的特性。两个《规定》对公诉人的质疑思维、逆向思维、证伪思维等基本思维形式的运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三种思维有机结合能指引公诉人在履行公诉职责中严格依照两个《规定》对该排除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该补正的证据及时予以补正,对该补强的证据全面予以补强,对该在庭审中作出合理解释的提前做好准备,对该提请法庭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和安排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的,事先拟制可行的预案,以全面适应两个《规定》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作者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卢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