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撤诉附带民事部分如何结案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公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因而主动要求撤回起诉。合议庭审查后依法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但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未撤回起诉,这种情况下对附带民事部分如何处理和结案,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撤诉后,首先应当将准许公诉机关撤诉的刑事裁定书送达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并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再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若原告人坚持不撤回起诉,则应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因为,公诉机关撤诉并非是由于当事人死亡等法定情形而导致的诉讼终结,故不能裁定终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与刑事部分一起合并进行了开庭审理,而并非是在开始对审查立案阶段,故不能裁定不予受理;公诉机关撤回刑事起诉后,也可能补充新的证据或事实再重新起诉,原告仍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实体裁决。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和基础是刑事案件,一旦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就无从谈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便丧失了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根据,因此,虽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立案开庭,但由于情势变更,已经不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故应以此为由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若公诉机关日后以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重新提起公诉,原告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法院揭萍)

村民委员会能否作单位犯罪主体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单位犯罪。因为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不包括村民委员会,况且,村民委员会不作为犯罪主体,对有关责任人员也可以按个人犯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由是:第一,刑法关于单位的规定不是非常严格,在刑法分则里,单位不止上述的五种,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这里的其他单位,应该包括村民委员会,所以,应当将总则和分则结合起来考虑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二,如果对这类犯罪不按单位犯罪处理,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因为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处理上有所差别,定罪标准、量刑标准也有差别。对其减轻处罚,又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按单位犯罪处理有利于对直接责任人员适用刑罚。第三,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而村民委员会下设、开办的公司、企业却可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合常理。第四,如果不把村民委员会作为犯罪主体,有可能放纵犯罪分子。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第一,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对单位犯罪的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除此以外,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其主体范围。第二,我国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明文规定的,应该按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分则条文中的具体体现,是对总则条文的补充规定,不能以此推而广之。第三,经过审理,依法确定为单位犯罪的,就应该依法按单位犯罪处罚,否则,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不得定罪量刑。而且不能追究直接责任人员或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如单位盗窃,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下,就不得对单位和个人处以刑罚。第四,村民委员会下设、开办的公司、企业,只要符合我国法律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与村委会没有实质性联系。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法院刘建章常青)